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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为消费者维权带来哪些利好消息?

2016-06-24薛万博

党的生活 2016年4期
关键词:经营者消费者服务

□本刊记者/薛万博



新《条例》为消费者维权带来哪些利好消息?

□本刊记者/薛万博

3月15日,新修订的《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正式实施。新《条例》对消费者的日常生活将产生哪些积极影响?消费者该如何利用这一法规为自己维权?为帮助广大读者释疑解惑,日前,本刊记者采访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工作人员陈瑶,请他就消费维权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解答。

本刊记者:日常生活中,很多消费者都被无良商家“忽悠”过。那么,什么样的“忽悠”应该认定为欺诈行为呢?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会受到何种处罚?

陈瑶:针对近年来不时出现的商家虚假宣传、误导甚至欺骗消费者等现象,新《条例》对消费过程中常见的14项欺诈行为做出严格的界定,既为经营者划出了行为“底线”,又为消费者提供了维权依据。这14项欺诈行为分别是:1.与人合谋或者雇用他人进行销售诱导;2.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等方式进行销售诱导;3.对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4.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销售失效、变质或者过期的商品;5.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等手段进行价格表示;6.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说明、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7.隐瞒或者夸大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8.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应当标明而未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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