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保价的快件丢失,该如何维权?
2016-03-12本栏编辑
党的生活 2016年4期
未保价的快件丢失,该如何维权?
维权参考
【案情】
张某是一家银行的工作人员。2015年8月,他将价值6000万元的6份承兑汇票交由某快递公司寄往内蒙古鄂尔多斯一处地点,邮寄费15元,未予保价,后该邮件丢失。邮件丢失后,银行方面多次派工作人员前往鄂尔多斯办理公示催告事宜,共产生利息损失、交通费、律师费等94万余元。
对未保价汇票的赔偿,张某和快递公司存在分歧:张某认为,应按实际损失赔偿。快递公司则坚持按《国内标准快递邮件服务协议》规定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三倍”赔偿。
在这起纠纷中,张某应该如何维权?
【支招】
针对这一案例,黑龙江建文律师事务所的张建文律师表示,邮件服务协议约定的“最高赔偿标准不超过所付邮费的三倍”,属于限制赔偿责任条款,且未使用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进行提示,应属无效条款,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
这类条款被称为“格式条款”,即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合同的应用适应了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简化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过程,提高了交易的效率。对于格式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即提供格式条款的当事人要在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即免责条款)时采用的方式要能起到让对方注意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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