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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恶性循环

2016-06-20高雅

2016年18期
关键词:奴性权利犯罪

高雅

摘要:自1764年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首次提出废除死刑和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主张以来,死刑在我国的存与废众说纷纭。笔者认为死刑当下不能废!

关键词:死刑;犯罪;正当性鲁迅先生曾说道:中国社会只有两个时代,一个是做稳了奴才的时代,一个是想做奴才而不能的时代。纵观史今,这种奴性思想在我们思想中依然根深蒂固。当前中国正以突飞猛进的速度跻身世界强国之位,然而几千年前的奴性思想,对权势的奴性,对财富的奴性,并未丝毫褪去。正是由于中国人的奴性思想,人权观念在中国尚未牢固树立。洛克基于社会契约论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人都享有处死一个杀人犯的权力,以杀一儆百来制止人们不受罪犯的侵犯,这个罪犯既已灭绝理性,上帝赐给人们的共同准则,以他对另一个人所施加的不义爆行和残杀而向全人类宣战,因而可以当做狮子或老虎加以毁灭,当做人类不能与之共处和不能有安全保障的一种野兽加以毁灭。”①但是人人享有死刑权极易造成混乱,不利于保障自己的权利。故此人民甘愿让渡享有的死刑权由集体统一行使。政府的正当性便来源于人民的授权,在让渡死刑权的同时也让渡了生命权。与其说是授权,不如说人民在奴性的思想驱使下,更偏爱将自己的权利甚至生命权在内,让渡于认为比自己强大的人,让他们代替自己行使权利从而保障自己更多权利不受侵害。所以国家的死刑权来源于人民的授权,死刑具有正当性。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也要适合经济基础状况。正如陈兴良教授所说的:“废止死刑需要具备物质文明程度和精神文明程度这两个方面的条件,目前中国都还是不具备的....在这种物质条件落后的情况下,生命价值同样保持在一个与物质条件相对应的较低水平上。”②的确,物质决定意识,经济基础无法促进人类的意识达到精神文明。意识反作用于物质,教育的匮乏、道德底线的沦陷限制了物质文明。因此,当前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注定了死刑当下不能废。

废除死刑是世界的潮流,是人类的进步,但是中国不能盲目跟从。法律的文明程度也恰巧折射出社会的文明程度。中国社会的文明与大唐盛世相比是在退步的,如果能淡化法律彰显道德的教化作用,那么社会才会真的和谐。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中提到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违反道德的恶法不是真正的法律。在废除死刑前急需解决的残余问题太多,不得不再次提到国人千年的奴性思想。那种对待权利事不关己的态度趋势国人无法真正地为权利而斗争,相反通往了奴役之路。

追求善的生活和使人类能力得到充分实现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权利。一切依附自然属性或社会属性产生的权利均得通过生命这个载体得以实现。生命是一切权利的载体,也是人实现权利的前提。死刑在逻辑上是只剥夺了人的生命,但是在剥夺生命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剥夺了生命以外的权利,例如,以生命为载体的人格权、荣誉权等。生命权作为人最重要的权利是其他权利的基础,而且具有其他权利所没有的特性,即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一旦被剥夺就不可能再生。当失去了生命时,也失去了去实现自己其他权利的可能性。

目前法律并没有有效地起到教化的作用,多少人在刑满释放后由于与社会脱节,社会的歧视,生存能力的退化,让他们选择了再次犯罪。刑法的根本目的是要教化,帮助所有人包括犯了罪的人去从内心里改变,去追求全新的善的生活。一旦有人犯罪便首要通过法律追究责任,表面上那个看来是最有效率的解决途径。但深究刑罚背后的恶性循环效应,便暴露了刑罚的恶!在精神文明低下的思潮中,报应观念也越发强烈,对死刑也愈发认同。在这个道德没有底线的社会中,多少舆论喊出“罪有应得,死有余辜”,在你也发出这种呼吁时,可否冷静的想一想,该如何彻底去打破死刑背后的恶性循环。

根据法制史的内容,每个民族的兴衰都被剖析开来,似乎一个清晰的预兆也巧露出来,每个民族的法律文明程度都与这个民族的长久兴衰成正比!根据历史的教训,以及各方面触目惊心的先兆,我们目前的社会文明已经到达了衰败期之前的那个时期 。这个阶段随着一个民族的灭亡便出现一次,似乎每个民族都不可避免地同样经历着这个生存阶段,因为历史的生命价值便在于不断地重复!一个文明在达到一定的强盛和繁荣之后,若没有一场新的变革,那么它注定会进入衰落的过程。当诺基亚、柯达垄断市场时,完全没有预料到会被新型的电子市场所取代。

一个民族亦如此。大唐盛世,影响到周边各国,三省六部制达到法律文明的巅峰,若再往前迈一小步,谁能断言我们不是最早进入君主立宪的民族呢?一场鸦片战争以惨痛的经历与代价动摇了国人的奴性枷锁,在一定程度上欲摆脱愚昧。但并未像西方群众那样接受人道主义的思潮,树立强烈的人权的意识,报应观念依然根深蒂固。以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去防止他再次危害社会,可谓是愚蠢至极。死刑是一种看似有效却最残忍且无能的处理方法——治标不治本。死刑当下不能废,那是因为缺少废除死刑后更有效保障人类的制度。但的确废除死刑是人类文明的进步。这条废除死刑的道路势必艰难坎坷,但不能因为知道困难重重,就逃避去层层击破困难。杀——犯罪——杀,可怕的恶性循环将就此无尽头的蔓延开来。

在看过《杀戮的艰难》此书中对杀妻死刑犯的内心揭露后,让我切身的体会到他内心的无助与恐惧。让我感受到他是多希望在酿成悲剧的那个时刻有人伸出援手,阻止了一切,那么爱妻、家庭、幸福依然充斥着他的生命。可惜,等待他的只有断头台。刑法不允许对他的悔恨与觉醒宽恕,此时不要说是上帝会去宽恕他,只怕他内心的谴责也无法宽恕自己。也许某个角落的你内心也在谴责着连老婆都痛下杀手的人判处死刑都难以泄愤。若说人之初性本善,那么在他们的人生中得到了良好的教育,树立了正确的价值观,就不会成为今后的杀人犯了吧?古代的刺刑、宫刑,至今仍存在的死刑,不得让我怀疑——人之初性本恶。但恶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国人任由其泯灭人性中仍存在的善,永远地恶性循环下去。

在追求理想国度的过程中,从野蛮状态发展到文明状态,然后当发现所追求的理想国度失去意义后,便走向衰落与死亡。这正是,小到是一项法律制度的生命循环的过程,大到是一个民族的生命循环的过程。不是进步,便是灭亡。

参考文献:

[1][英]洛克.政府论[M].瞿菊农.叶启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2]陈兴良.死刑存废之应然与实然[J].法学.2003(04).

[3][意]切萨雷·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11月.

[4]张娟芬.杀戮的艰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4月.

[5][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戴光年译.新世界出版社.2011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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