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闻侵犯隐私权的根源及其法律防范
2016-06-17许艺
现代交际 2016年10期
许艺
[摘要]在我国,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通过“暗访”等多种方式侵害隐私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并造成许多负面影响。究其根源,就在于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冲突与对立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缺陷与偏差。因此,为实现新闻侵害隐私权现象的消解,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应当先行就隐私权侵权行为的免责原则进行厘定。
[关键词]新闻侵犯 隐私权 根源 法律防范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6)10-0031-02
一、新闻侵犯隐私权的根源探析
在大众媒体尤其是互联网“自媒体”浪潮的影响下,新闻行业的竞争日趋残酷,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为了吸引点击量和大众的注意力,对新闻事件的获取和报道变得非常的功利化,由此导致在这个过程中对个人隐私权侵犯的现象时有发生,引起诸多的争议。
(一)新闻侵犯隐私权的方式及其危害
具体来说,侵犯隐私权的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方式:(1)隐瞒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的身份进行隐形采访。(2)采取秘密录音、牌照或者录像的方式获取新闻信息。(3)利用利诱、纠缠或者威胁等方式进行强制采访。(4)人肉搜索。(5)未经他人同意,公开与采访目的毫不相关的隐私等。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采取以上各种方式以获取各种新闻信息的负面影响是巨大的。首先对当事人的负面影响。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侵犯不仅是会影响当事人的个人乃至家庭生活,更有可能会对当事人的心理造成难以愈合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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