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否可以主张
2016-06-16
劳动保护 2016年5期
主持人,你好:
我是一家上市公司的工人,今年53岁,1999年4月24日出差途中遭遇车祸,造成多处骨折多处伤害,返厂后及时向安环部门申报了工伤手续,并得到安环部门批准。也得到了免费的后续治疗。但当时公司并未将工伤上报社保局。直到2011年10月,公司将老工伤报社保局时才将我报上,经鉴定为工伤6级。2012年12月,我办理了工伤内退并签了内退协议,目前在家领取每月1 500元左右的生活费。
我们公司内,同样是1999年的工伤,有的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有的没得到,2003年向安环部门询问,答复是:“当时怕工伤指标超了,就从1999年的工伤中挑选了一部分报给了社保局”。为此,我始终没有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公司是否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目前公司经营困难,为了甩包袱,要求将上市公司的内退人员改签到破产相对容易的民营公司。这是一个与一方解除合同与另一方新签合同的问题,我是上市公司的签约员工,而且签有内退协议。
我的问题是:
1.公司应如何履行工伤人员解除合同的相关规定,并对工伤赔偿问题给个说法。
2.我与民营公司签订合同是否可以不带有任何附加条件的双方协商?
易安网友 段先生
易安网友,你好: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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