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外包施工队安全监管盲区
2016-06-16齐玉清
劳动保护 2016年5期
齐玉清

近年来,外包施工队或外协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屡屡发生,尤其突出反映在一些非煤矿山企业。究其原因是这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将采掘运输作业独立承包出去,本企业只负责辅助工作,甚至将生产辅助工作全部外包。这些企业无论是中外合资企业、央企,还是私有非煤矿山企业,在发包时仅审查一下施工队伍资质,只要资质符合条件、价格谈得拢就成,至于施工队是否挂靠、是否假借资质、技术力量是否雄厚、是否转包等,矿山企业并不考虑。而施工队伍又常常是一些常年在外打工的散兵游勇,或是临时招募的人员,技术水平、安全素质就可想而知了。安全生产是企业的主体责任,井下采掘生产是矿山企业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当前这类外包施工安全管理中的盲区和误区突出表现如下:
一是以包代管或以罚代管。《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对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由发包单位负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其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责,并要专门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意思就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没有变,矿山企业应将外包施工队安全生产管理统一纳入企业整体安全管理之中。但现实暴露的是:矿山企业要的是掘进进尺和出矿量,根本不去监督检查施工队的安全培训、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生产工作,这是“以包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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