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
2016-06-16包冬冬徐建军
劳动保护 2016年5期
关键词:基金
包冬冬 徐建军

2016年,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实施5周年。5年来,不论是社保部门,还是劳动者,都面对着难以跨越的鸿沟。是什么阻碍了制度的落实?下一步该怎样推进?
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其中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新法颁布伊始,北京市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在接受《中国青年报》采访时说,《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后,由于企业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工伤工人享受不到工伤待遇的事情,有望减少。
5年过去了,是否真的“有望减少”,本刊记者在2016年全国工伤保险座谈会上,得到了一组数据证明:的确略微减少。但也正如很多专家估计的,支付出去的工伤保险基金多数“有去无回”。
为什么“有去无回”
人社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副主任黄华波介绍,社保中心从2014年开始,首次收集先行支付案例,总计1 445个,其中673个为有效案例;2015年收集案例1 807个,其中1 157个为有效案例。从数量上看,有所增加。上述这些案例分类见表1。从追偿结果看,这两年的案例中,99%以上的先行支付基金都“有去无回”,其中,主要原因是找不到追偿对象。
黄华波介绍,从社保中心总结的《社会保险法》实施以来的案例来看,上海市和广东省实施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较为超前。上海市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达1 676.1万元,但追偿回来的金额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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