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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劳动监察投诉,当防四个误区

2016-06-14杨学友

乡村科技 2016年13期
关键词:监察部门宋某社会保险费



向劳动监察投诉,当防四个误区

当下,一些劳动者在遭遇拖欠劳动报酬等诸多侵权问题时,首选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殊不知劳动监察部门监管权是有限的,投诉时应避开以下四类误区。

误区一:社保费投诉,劳动监察不管就是不作为?

【案例】农民工徐某入职某商业集团公司下属一家超市工作不久,发现公司为其缴纳的社保费低于规定标准,遂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可他得到的回答是,社保费缴纳一事不归劳动监察部门管。

【分析】《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16条(二)规定:用人单位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而该规定所提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是我们常说的社保局,而非劳动监察大队。

误区二:“包工头”投诉,劳动监察当然应受理?

【案例】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承包的某小区5栋楼外墙装饰工程转包给个体户宋某。工程结束后,该公司只给付28万元工程款,所欠的23万元迟迟未予结清。宋某无奈之下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办案人员听取宋某的口头投诉后,当即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宋某不服,以劳动监察大队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被驳回。

【分析】劳动监察大队作为行政部门处理拖欠劳动报酬一类案件的前提是:双方必须存在劳动关系。而宋某与建筑安装公司之间并非劳动关系,而是工程施工合同转包关系。因此,宋某的投诉不属于劳动监察受案范围。当然,若宋某所聘用的农民工予以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应予以受理。

误区三:是否欠薪存争议,劳动监察有查清责任?

【案例】农民工张某到江某的工程队从事力工劳动。劳动结束时,经双方对账后,张某认为至少尚欠8 000元未给付。事后,张某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劳动监察大队调查发现,双方之间究竟是否存在欠劳动报酬,证据都不充分,无法认定。鉴于此,劳动监察大队决定做撤案处理。张某认为办案人员未查清此事是一种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可经申请行政复议,依然维持原处理。

【分析】劳动者投诉的前提是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而本案中江某是否欠张某劳动报酬存在争议,无法确定,且张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此种情形下,应依照《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15条(一)项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解决。因此,劳动监察大队做撤案处理并无不当。

误区四:劳动仲裁未果后,向劳动监察投诉并无不当?

【案例】刘某等3名农民工早在2012年12月与辽宁省锦州市某建筑公司结算劳动报酬款时,该公司为刘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2012年年度某某工地欠刘某等3人劳动报酬人工费共计62 990元整,应于2013年春节前还清。”该公司于2013年春节给付刘某等3人4万元。此后,刘某等前往外省打工。直到2015年3月,刘某再次来锦州打工期间,找到该公司要求给付尚欠的22 990元,协商未果后,刘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以其诉求超过一年诉讼时效为由未予支持。而后,刘某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结果未被受理。

【分析】《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15条(二)项规定: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本案劳动监察大队不予受理并无不当。该案告诫劳动者,主张权益一定要注意诉讼时效,防止权益过期作废。●

杨学友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12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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