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统一行政组织法的制定
2016-06-13张志毅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 2016年2期
张志毅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浅谈统一行政组织法的制定
张志毅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摘要: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在国家层面上总共进行了7次机构改革,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减少了行政机关的人员,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机构过于冗杂的局面,但是机构没有摆脱“精简—臃肿—再精简—再臃肿”的恶性循环道路。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我国缺乏科学完备的行政组织法,当前我国的《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过于原则化,也没有科学规范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地方组织法又是一个规范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法律,显得逻辑混乱,难以发挥有效的规范作用。结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外的立法经验,建立统一的行政组织法来规范我国的行政机关的组织,防止我国行政机关过于庞大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关键词:行政体制;机构改革;行政组织法
一、行政组织法概述
(一)行政组织法的界定
对于行政组织法的界定,有着很多的学说。日本学者认为,行政组织法是关于行政主体以及构成行政主体的一切要素的法的总称。台湾学者特别强调行政组织法涉及行政作用和行政救济的功能,与公民的利益相关。我国的学者认为行政组织法是关于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①。笔者比较认同的是应松年老师的观点:行政组织法是规范行政的组织过程和控制行政组织的法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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