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买到193元问题食品起诉超市获10倍赔偿
2016-06-13
大众标准化 2016年5期
关键词:消费者
消费者买到193元问题食品起诉超市获10倍赔偿
未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址等信息,出售过期食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进口食品没有中文标识……面对形形色色的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该如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家住广西武鸣县的曾先生在武鸣县大君宜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超市内购买了共计193元的萝卜干、木瓜丁、豆豉、手工水饺。回到家中食用后,曾先生及家人感觉这些食品的味道有点不对劲,核查后发现这些食品均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过期食品。曾先生遂将该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超市退还购物款并支付10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曾先生与被告超市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分别系消费者与销售者。被告作为食品销售者应当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食品,及时检查并清理过期、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但被告未履行法定的义务,销售货架上仍摆放有过期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行销售,并使原告价值193元的食品无法食用造成损失,应依法退赔。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超市退还曾先生购买食品的货款193元,并支付10倍赔偿金1930元。
曾先生的遭遇并非个案。2015年10月开始,广西、深圳等40省市的消费者协会与中国消费者报社、中国消费网等消费维权单位一起,共同开展了“全国食品安全大调查”活动,活动历时4个多月,吸引了13万多名消费者参与其中,并于近日发布了《全国食品安全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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