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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对公益众筹的影响

2016-06-06闫笑男

2016年17期
关键词:慈善法

闫笑男

摘 要:《慈善法》制定后,为各种形式的慈善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许多便利条件,使得很多公益活动的开展走向规范化,当前活跃于网络募捐领域的“公益众筹”也不例外,本文从信息公开、募捐主体、募捐财产等方面阐述了《慈善法》给公益众筹带来的几点问题。

关键词:公益众筹;慈善法;慈善募捐

2016年3月16日,我国通过《慈善法》,并于9月1日施行。“十年磨一剑”《慈善法》的出台标志我国依法扶危救困,“善时代”的开启。《慈善法》第一条就规定了制定本法的目的: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①这一部法律为我国公益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影响到了公益事业的方方面面。近年来,以众筹模式开展的公益活动风起云涌,《慈善法》出台以后,也给我国公益众筹形式的慈善活动带来了一些有利的影响和规制。

一、《慈善法》诞生过程

我国有关《慈善法》的立法工作早起始于2005年,9月,民政部正式向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提出起草慈善事业促进法的立法建议。2008年,慈善法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次年,民政部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立法草案,就此进入立法程序。2014年2月,慈善立法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召开,研究了立法时间表和法律案框架,并确立了“开门立法”的总基调。2015年10月,《慈善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过审议后,2016年3月16日,历经十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表决通过。

慈善活动形式多元化发展,通过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发起的慈善活动也越来越火热,尤其当前在朋友圈盛行的众筹形式的慈善活动更是如此。

二、我国众筹形式的慈善活动发展状况

(一)众筹概述

所谓的众筹是指个人或者组织以互联网为平台,发布项目或者企业的基本信息,向浏览者介绍其新意和产品,吸引投资人眼球,请求投资者提供发展资金,并在项目完成后或企业受益后给予资金提供者回报或者分红的一种融资方式。“众筹”的英文表达是“crowdfunding”②,它最早是由美国学者Michael Sullivan提出。国外众筹平台的鼻祖是美国众筹网站”Kickstarter”。我国众筹网的典型代表有“点名时间”、“众筹网”、“轻松筹”等。此类众筹平台的运营模式一般是由项目发起人通过众筹平台发起,设定一定的时间和资金数额,在此时间内筹足资金即为众筹成功,所筹项目完成后发起人给予投资者一定的回报,回报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非实物。若众筹失败,则资金返还给投资人。众筹网站作为筹集资金的平台,不承担回报发放、项目执行等责任,仅仅承担项目审核、筹款发放的责任。

以众筹的目的划分,众筹分为债权众筹、股权众筹、回报众筹、公益众筹这四类。其中债权众筹的形式是投资者相当于债权人,把资金借给项目或者公司,项目或者公司用以后的收益付给投资人本金和利息,此种众筹方式也叫作借贷众筹。股权众筹主要是来源于早期的私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者通过众筹平台对项目或者企业进行投资并获得一定比例的股权。回报众筹的形式相当于买卖,投资人以获得发起人宣传的服务或者产品为目的,通过众筹平台向发起人投资。公益众筹即指投资人针对发起人的项目进行无偿捐赠,发起人不予回报或者以明信片、唱片、纪念品等其他微利形式给予回报的融资方式。

(二)我国公益众筹概况

2011年7月,我国国内第一家支持公益类项目的众筹平台“追梦网”于北京上线。同年11月“追梦网”发起了我国第一个公益众筹项目《公益活动——无烟骑行》。2013年2月,“众筹网”上线,7月,我国第一家专业公益众筹平台 “创意股”上线,10月“中国梦网”上线,12月,“淘星愿”上线(现在已更名为淘宝众筹)。2014年,“新公益”、“积善之家”、“京东众筹”等平台逐步上线。后来“腾讯乐捐”、“轻松筹”等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我国公益众筹平台在综合类众筹平台的影响下发展迅速。

根据四川省协同创新中心和众筹网发布的《2015年中国公益众筹发展报告》显示,2015年,共有873个公益项目众筹成功,筹资额达3432.7万元,获得约60万人次支持;较 2014年,项目数量增长192%,筹资额增长170%,支持人次增长68%;平均单笔支持金额约 57元,较2014年上升了61%。中国公益众筹规模成倍增长。③

以公益众筹平台“腾讯公益”为例,“腾讯公益”主要有月捐、乐捐、公益活动、微爱、为村、建筑基金六个部分组成。“月捐”板块由基金会发起项目,捐助者可以对自己选择的项目每月捐赠十元,这些项目的捐助对象主要是贫困地区的儿童、残障孤儿或者老人。“乐捐”板块的项目主要分为疾病救助、扶贫救灾、教育助学、环保动物保护和其他等类型。想要在“乐捐”上发起项目,普通个人用户需要在线进行实名认证,公募机构和非公募机构都需要在线进行注册,并经网站审核,但是注册信息审核不影响发起项目。“公益活动”则分为线上和下两种,网友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行选择报名。截止2016年4月30日,腾讯公益历史善款总额达984,542,985元,历史爱心总人次65,906,412人次。截止4月底,募款中项目有2048个,执行中项目7045个,已结束项目2408个。④

三、慈善法给公益众筹带来的几点思考

当前的“公益众筹”其实是“一碗烩菜”。它既有关注扶贫、救助、救灾等事项,例如,A得了重病,医药费巨大难以负担而在网上求助。也强调创新活动、梦想等,例如,B要向女友浪漫求婚,但是人手和资金不够,在网上求大家帮忙。前者如“腾讯公益”最为典型,“腾讯公益”利用众筹这种模式把“慈善”拉入到了普通群众的生活中,使得参与慈善的条件和门槛变低,人人都可以参与其中。后者如“轻松筹”,“轻松筹”里的“尝鲜预售”和“实现梦想”两个板块都是由热心网友对自己感兴趣的预售项目或者是梦想项目提供支持。所以当前的“公益众筹”把这两类活动都纳入到了自己的范围之内。

(一)《慈善法》明确慈善募捐主体,“个人”是否可以发起公开募捐

《慈善法》出台后,以往“公益众筹”的概念被打破。对于扶贫、救助、救灾类的项目,就被分成了两种:一种是慈善募捐,一种是社会救助。《慈善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给予慈善宗旨募捐财产的活动。⑤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⑥由此可见,慈善募捐是由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发起募捐项目向公众筹集善款的行为。以往,我国规定只有有公募权的基金会才有向公众进行公开募捐的资格,笔者在“腾讯乐捐”上也注意到,可以进行捐助的主体分为“个人”、“公募机构”、“非公募机构”。关于“非公募机构”,乐捐网站上规定,“包含但不限于民间公益组织、高校社团、公益企业、国外NPO、⑦基金会下设机构等”。笔者注意到,此网站上无论是个人还是非公募机构发起的救助项目,公开向公众发起募捐,都有公募基金会的支持,即善款由该基金会接收。由此,虽然发起人或者执行方都是个人或者非公募机构,但实质上都是公募基金会在行使公募权。值得一提的是,《慈善法》以上两条的规定赋予了慈善组织公募权,扩大了募捐资格的范围,这为我国慈善事业提供了更宽泛的途径。同时为了规范网络募捐,第二十三条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同意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⑧由此,《慈善法》正式施行后,众筹平台可能需要改变先前的运营模式,取得上述第二十三条所称的民政部门同意或者成为“指定信息平台”,很多不具备公募权条件的慈善组织再想在公益众筹平台上发起公开募捐,可以选择先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并申请取得募捐资格。

那么,个人发起公开募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北师大中国公益研究院慈善法律中心执行主任黎颖露表示:如果是为了救助本人或者近亲属在网络上发布求助信息,应该认定为个人求助行为,法律草案不禁止。而如果是为了救助本人及近亲属以外的他人在网络上发起的个人募捐,属于非法募捐,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出台后,无论是不是公众人物,只要以个人名义发起募捐,都属于违法行为。⑨那么如果个人或者组织想要公开募捐该怎么办呢?《慈善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⑩由此可见,公益众筹平台上出现的个人求助并不在《慈善法》调整范围之内。

(二)公益众筹是否涉嫌“集资诈骗”

无论是慈善募捐还是个人求助,如果发布虚假信息,骗取钱财,都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慈善法》第十一章规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责任,其中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了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处以处罚。B11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B12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13笔者认为,在公益众筹平台上发布虚假信息慈善募捐或者个人求助的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众筹平台没有对项目信息进行核实的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这一点在第一百零在一条也有所体现。

(三)公益众筹剩余善款该如何处理

慈善捐助的善款往往可以在几天之内筹齐,甚至多出很多,善款使用过后还会有结余,那么这部分剩余款项该如何处理呢?《慈善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的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信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B14那么个人求助的情况下,如果款项尚有剩余或者获赠款项超出预计很多该怎么处理呢?这还是法律规定的空白区域,实践中有的求助者会将剩余款项进行二次捐赠,捐给其他有需要的人群,以“腾讯乐捐”为例,很多项目说明里都在善款用途一栏承诺:善款若有剩余,将用于资助其他贫困患者。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可取的。虽然此处不在法律调整范围内,但是公益众筹平台上发起的个人求助,公益众筹网站有义务和责任对个人求助的款项进行监管。

(四)公益众筹应做到哪些信息公开

关于信息公开,公益众筹网站也做了很多努力,在“腾讯公益”中的“乐捐”板块上,基金会组织的每个已结束的公开募捐项目都在平台上公布了项目进展情况、结项报告。以2016年3月22日发起的“九旬老太破碎的家”为例,项目进展情况记录了基金会帮助孤寡老人的具体日期和事项,并附有照片。在结项报告中,平台以图片、文字的形式公布了老太的具体困难和需求,展示了基金会工作人员为老太做的一切,展示了善款的使用事项,并附有收据和物资票据,以上例子表明基金会履行了信息公开的义务。《慈善法》出台后,明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第七十一条规定: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B15以上单单是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还远远不够,第六十九条和七十条还规定了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每年需要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如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名单、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开展检查、评估的结果等。那么个人求助的信息公开做的怎么样呢?笔者查询了近期在朋友圈流行的“轻松筹”。个人在“轻松筹”平台上发起求助项目并且众筹成功的,网站并不要求求助者信息公开,求助者是否公开各项信息完全根据自己的意愿。《慈善法》出台后,也没有将个人求助类项目的信息公开纳入法律范围,因此此类项目的只能参考《民法通则》、《合同法》中与赠与有关的个别条款。

综上所述,自9月《慈善法》正式实施起,个人发起慈善募捐将违法,但是允许个人与有资格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进行合作;公益众筹平台有待获得公开募捐资格,此类平台背后的经营者也面临着资格审查的问题,平台的运营模式也有可能需要作出相关调整;在公益平台上发布虚假信息,涉嫌非法集资,有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若筹集的善款有剩余,公益众筹平台可用于相关慈善事业,但是个人求助的剩余善款问题只能靠社会舆论、新闻媒体、道德手段来调整;公益众筹平台的信息公开问题将更将明朗化和规范化,增加了我国慈善事业的透明度和诚信度。总之,《慈善法》到来之后,公益众筹的改革势在必行,未来以众筹为模式的公益事业将会以一个全新的面貌出现在公众面前。

四、结语

此次《慈善法》正式施行后,公益众筹将需要作出很多变革,我国《慈善法》还处于初级阶段,随着它的未来发展,必将影响我国慈善事业的前进,公益众筹事业也将随之走向规范化。相信在今后《慈善法》的不断进步中,公益众筹也会遇到很多的机遇和荆棘,但总体上《慈善法》给公益众筹带来的始终是利大于弊,未来的公益众筹必将迎来更好的前景和期待。(作者单位:北京市昌平区中国政法大学)

注解:

① 参见《慈善法》第1条。

② Crowdfunding is the practice of funding a project or venture by raising monetary contributions from alargenumber of people,typically via theinternet.http://en.wikipedia.org/wiki/Crowdfunding.

③ 数据来源:四川协同创新中心,众筹网,《2015年中国公益众筹发展报告》。

④ 腾讯公益网站。

⑤ 参见《慈善法》第21条。

⑥ 参见《慈善法》第22条。

⑦ 英文“non-profit organization”的缩写,直译为“非营利组织”。

⑧ 参见《慈善法》第23条。

⑨ 2016年3月9日新华社新闻。

⑩ 参见《慈善法》第26条。

B11 参见《慈善法》第101条。

B12 参见《慈善法》第107条。

B13 参见《慈善法》第109条。

B14 参见《慈善法》第57条。

B15 参见《慈善法》第71条。

参考文献:

[1] 范家琛.《众筹商业模式研究》.《企业经济》.2013(8).73-74.

[2] 李钰.《众筹业务法律解读》.《金融理论与实践》.2014(11).

[3] 余政.《众筹与非法集资之分页探究》.《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5(2).

[4] 王茜.《中国公益众筹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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