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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公募”

2016-06-06

至爱 2016年5期
关键词:面向社会民政部门资格



聚焦“公募”

《慈善法》没有对众筹亮“红灯”

《慈善法》禁止“个人募捐”不禁止“个人求助”

借势移动互联网+公益更要用好网络募捐

反思公募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16年3月16日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慈善法》共12章112条,其中第三章的内容就是“慈善募捐”。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在作《慈善法(草案)》说明时说,“目前,中国除试点地区,只有少数慈善组织有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募捐的权力。《慈善法(草案)》在现行有关规定基础上适当扩大公开募捐的主体范围,并明确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或者认定满两年的慈善组织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其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民政部门应当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也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慈善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腾讯乐捐、轻松筹等网络公益募捐的形式已日益渗透进我们当下的日常生活中,同时,大家也经常会在微博、微信等社交平台上,收到朋友或者朋友转发的请求救助的公开募捐的信息。在本次出台的慈善法中,对于这种公开募捐作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必须由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才能发布募捐信息进行募捐。

那么,一旦个人救助或不具有公募资格的组织提供救助是否涉嫌非法集资或其他违法行为呢?私力救助的空间是否会被严重挤压呢?“个人募捐”和“个人求助”是一回事吗?如果两者有区别,那区别又是什么?围绕“公开募捐”,关注多多,疑问多多,让我们一起更加深入地了解“公开募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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