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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交易化”如何维权?

2016-06-05王景龙张洪军冯石亮

金秋 2016年3期
关键词:赡养人老屋财产

文/王景龙 张洪军 冯石亮

赡养“交易化”如何维权?

文/王景龙 张洪军 冯石亮

当下,就赡养老人问题,出现了一些“商品化”倾向,一些赡养人把赡养老人当成一种交易,他们把被赡养人的老屋等当成履行赡养义务的“筹码”,提出了没有分得老人的老屋等财产不赡养老人、老人欲求得赡养必须立下遗嘱,把老屋等财产留给赡养人。此外还有把老人没给自己看过孩子、没给自己做过家务当成不赡养老人的托词的。出于脸面和亲情,一些老人想维护自己的权益,可又口难开、嘴难张、泪水只能在心中流淌。

没有分得老人的老屋等财产,不赡养老人

张老汉夫妇生有三个儿子,靠做小买卖维持生活,大儿子结婚时,他倾其全部积蓄给其置了房产。二儿子结婚时心有余而力不足,没为其付款购房,房款全部由二儿子小两口自行用住房公积金解决。三儿子结婚时因无钱购房又无住房公积金可用,便住进老张夫妇老宅。现老张夫妇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大儿子病故,儿媳妇变卖家产,带子远走他乡;三儿子失业,没了收入来源,自身生活不保,无奈要求二儿子给付赡养费维系晚年生活。可生活条件较好的二儿子以结婚时老张夫妇没给其出钱购房,老屋给予了老三,长期和老三共同生活,有劳动能力时其母常年为老三家看孩子、做饭,其父的收入也全部用在了和老三共同生活上。老大病故时,又把继承的份额给了孙子。因此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不给付赡养费。

说法:《婚姻法》在第二十一条中规定的“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是无条件的,无论父母有无财产,无论父母是否给自己看过孩子,有劳动能力时是否与自己共同生活,在父母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做子女的都应全面履行。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看成是对等的“商品交易”,附加老人的房产等作为条件是错误的,违法的。

老人不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断绝赡养关系

李老头老伴去世后,一人独居老屋。独子虽与老人同居一城,可因工作忙很少过来看望。寂寞难耐的李某,最近经人介绍与农村来城里当保姆的中年妇女韩某登记结婚。儿子怕老屋将来被韩继承,极力反对这门婚事,先是要父亲将房屋过户到他的名下,后要父亲立遗嘱写明死后将房子给他,否则要断绝父子赡养关系。现又以他的钱不能给韩某花等为由拒绝向李老头支付赡养费。

说法:反对老人再婚,以老人再婚为因由,侵害老人的财产利益,不履行对老人的赡养义务,也是违法的。对此《婚姻法》第三十条中明确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也明确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无奈上法院,欲想维权口难开

就数起老年人赡养投诉子女的案件看,老年人的心理都很矛盾,既希望法律帮助自己解决问题,又要照顾子女的情面,不想把问题搞大,不想得罪子女,造成关系紧张。有的怕家丑外扬,宁愿忍饥挨饿、受屈辱、遭打骂,甚至以死求得解脱,也不愿把亲人告上法庭,这已成为了老年人维权的最大心理障碍。上述老张头、老李头为告儿子都在法院门前转悠了三四天,最后才走进了立案庭。

对此,一方面要加强法制宣传,提高老年人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要千方百计方便老年人的诉讼,增强法律援助的力度。同时在处理具体纠纷时,出于这类案件饱含着父子情、母女情等复杂亲情的特点,应尽量采取调解的方式结案,多作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使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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