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治理”治得住校园欺凌吗
2016-06-01
瞭望东方周刊 2016年19期
日前,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向各地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各中小学校针对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进行专项治理。
根据《通知》,此次专项治理覆盖全国中小学校,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将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4月~7月,主要是各校开展治理;第二阶段为9月~12月,主要是开展专项督查。
校园欺凌究竟怎么治?专项治理之外,还能给这一频繁上演的“校园病”开出怎样的药方?
引入有“株连”色彩的强制亲职教育制度
姚建龙(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上海市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
我国都在反思刑事责任年龄定得太低,质疑“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而国际社会大都在高度评价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这种反差值得反思。
防治校园欺凌需要家校合力,首要责任主体是家长,也只有家长才能真正约束好孩子的行为,我国应当完善有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责任制度,引入强制亲职教育制度。
因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九条已经有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
按照举轻以明重的法律逻辑,对于放任未成年人有犯罪行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公安机关同样可以对其予以训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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