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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管辖权异议裁定启动再审的质疑

2016-06-01戴景彬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程序

戴景彬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长宁 200042〕

政法与社会

对管辖权异议裁定启动再审的质疑

戴景彬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长宁 200042〕

在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管辖错误不再成为启动再审的事由。然而,在实务中,当事人通过管辖权异议申请再审,最终被法院提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了管辖权异议上诉制度,已经为管辖权异议提供了程序上的救济。如果还允许因管辖权异议启动再审,将会导致程序上的冗余,有限的司法资源将会被浪费,不符合“诉讼效率”的价值追求。管辖权异议裁定不应成为再审事由。

再审事由;管辖错误;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裁定启动再审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经历了从无到有再到被取消的过程。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可作为再审事由之一。据此规定,管辖权异议裁定可以申请再审。尽管立法上明确了再审事由包括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但这一世界性的创举仍受到学界的诸多批判。直到2012年再次修改《民事诉讼法》,“管辖错误”以及“其他程序性错误”不再成为再审事由,再审的大门对管辖错误紧紧关闭。管辖权异议裁定能否申请再审,再一次引发学界广泛热议。

一、问题的提出

笔者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关键词“管辖权异议申请再审”,共找到10个结果,时间跨度为2014-2015年。共有8份结果符合搜索目标,详见表1。分析表1所列裁定书发现,只有第5份裁定书采纳了诉讼请求,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二)、(六)项,即基于基本事实认定错误或者法律认定错误,而非“管辖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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