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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技术权益在对外贸易中的风险防范与保护对策

2016-05-30黄飞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1期
关键词:专利技术对外贸易保护

黄飞

摘 要:我国对外技术贸易较为稳定,并长期与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保持着长期的贸易合作关系。随着对外技术贸易的合作国家和地区不断变化,技术引进合同数量和合同总金额不断发生着调整,对外技术贸易结构也发生了重大转变,不仅技术贸易总额显著上升,贸易逆差也逐步缩小,由此标志着我国技术整体实力正呈现快速上升趋势,国内高新技术领域发展取得了良好成果。本文以对外贸易中的专利技术权益为研究对象,就其在贸易中的风险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建议,以期为相关方面的研究提供理论支撑。

关键词:专利技术;权益;保护;对外贸易

技术贸易能够真切反映出了一个国家的技术实力和综合技术水平。作为发展中国家,近年来,我国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带动对外技术贸易结构发生了较大转变,并正由技术进口国家向出口国家转变。尽管政府及国内做出了较大努力,但是由于人才、法规和环境等问题的制约,给我国对外贸易发展造成了巨大阻碍。由此,提高对对外技术贸易的关注和重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一、专利技术权益在对外贸易中的风险

改革开放拉动我国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国内多数行业产品生产水平极大提升,高新技术产业国际竞地位也不断提升,对外技术贸易结构由此发生了剧烈变化。据国内统计数据显示,虽然2014年我国对外技术贸易逆差达100亿美元,对外技术贸易出口始终保持着较为乐观的上升趋势,进一步证明了我国技术出口空间和潜力巨大,但也从侧面反映出其中风险暗涌。

(一)外部风险

第一,我国科研费用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占比非常低,甚至无法达到世界平均水平,这就造成国内科研能力不足,自主技术难以与国外技术相抗衡。部分国内企业为提升自身的生产水平,往往依赖于技术和设备引进,但是大量先进技术进入企业后,多是以学习和使用为主,消化和吸收为辅,由此更进一步的造成了技术资金的大量流出,自主研发经费严重匮乏,企业经营风险在无形中增大。

第二,政府近年来在科研工作上所投入的资金较之间有明显的提升,国内许多科学研究院和实验室都拿到了较为丰厚的项目资金。但却普遍重视实验室成果,而漠视科技成果的市场转化,导致大量科研成果无法做到产权明晰、合理推广模式,使得大量科技成果长期停留在实验阶段,无法真正的转化成生产技术,不但给国家造成巨大的资金浪费,也使技术贸易有序发展遭遇严重阻滞。

(二)内部风险

第一,我国科研院校数量较为有限,国内科研院校科研硬件条件整体较差,科研实力也相对较弱。许多国内优秀科研人才需要出口进行留学和深造,以确保自身科研能力的提升。但现实中,愿意返回国内工作的科研技术人才仅占四成左右,大量科研技术人才选择留在国外,而更有一部分不愿再从事科研工作。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国内科研环境较差,大量科研人员无法在国内获得良好发展空间,为专利技术研发埋下了潜在人才储备风险。

第二,西方发达国家上知名企业较多,如“通用”“西门子”“高盛”等许多知名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力。知名企业的技术引进,能够极大的带动国内同行业的快速发展,在行业内部树立典型的技术和服务标杆,进而推动行业的快速发展。但国内企业规模偏小,技术进出口主体的分散,也导致对外技术贸易逆差长期存在。许多企业虽然投入大量资金开展技术采购和引入,但是“各自为战”的技术进出口形势,显然无法保证技术成果的有效转化,只是加剧了市场的混乱度。

二、保护对外贸易中专利技术权益的法律构想

(一)全面深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现实中,许多高新技术企业取得先进技术成果,却被其他企业模仿和抄袭,企业利益难以维护,企业的创新积极性也受到严重打击。为此,若要确保技术贸易往来中专利技术的安全性与独占性,必须强化专利所有权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明确指示产权保护与执行的重要性,自觉遵守知识产权保护与执行的国家化标准。但需注意的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是保护正常的市场发展和竞争环境,更重要的是培养国内高新技术产业的创新意识,增强国内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意识。

(二)完善涉外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全球许多国家都非常重视和关注知识产权,并且制定和颁布了一整套健全和完善的法律制度以保护知识产权,杜绝侵害知识产权的现象发生。作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国际化标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是目前国际上用以减少国际技术贸易中的扭曲和障碍的常用法规之一。国内完善知识产权相关立法应以基于此,结合具体国情,以保持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制度上的全面接轨,积极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垄断立法,并对其中关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不适当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做出明确规范,进一步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健康发展,为对外技术贸易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三)积极参与对外技贸标准制定

即在专利权的使用协议当中,必须主动告知知识产权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条款,明晰双方具体权利和职责,当外方在合作过程中出现相关问题时,责任清晰,亦有法可依,从而降低合作风险。同时,在签订专利许可和专利技术引入合同时,必须针对专利技术的继续使用问题做出详尽说明,明确技术引进的使用期限和合作范围,确保技术的正常引入和应用,及早规避合同条款不明晰而造成的后果和损失。除此之外,還应完善有关标准制度中的知识产权管理政策,在标准技术的采用中尽可能的采用中国技术,兼顾国际标准,促进中国标准的国际化。

参考文献:

[1]夏玲.关于平行进口问题的思考[J].安徽电气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02)

[2]李玉文,方秀云.平行进口: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自由化的冲突[J].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0(03)

[3]梁志文.论基因专利说明书之可操作性要求——美国判例法及其启示[J].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2(01)

[4]王莉莉.论对外贸易中的专利权壁垒[D].兰州大学,2011

[5]李超锋.专利产品平行进口问题研究[D].新疆大学,2011

[6]解锟.论欧盟法中专利权的权利穷竭原则[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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