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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对结婚形式要件的认定问题

2016-05-30王莉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1期
关键词:登记

摘 要:农村世代流传着把婚姻仪式当作婚姻的有效要件之一,致使事实婚姻长期存在,当民间婚俗与国家法律相冲突时应当理性衔接两者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结婚仪式;结婚形式要件;登记

一、问题的提出

缔结婚姻不仅是男女两性结合的个人行为,而且也是社会行为,古今中外,或多或少实行一定的结婚形式要求,结婚一直构成形式自由原则的例外。[1]结婚的形式要件是婚姻生效的必要条件。我国关于婚姻的形式要件规定为“登记”。然而,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不登记婚姻、违法登记婚姻大量存在,而且在个别地区非常之严重,他们对结婚登记这一形式要件不够重视,对传统的仪式婚根深蒂固,这将导致事实婚姻的大量存在,严重影响了子女抚养、继承制度等问题。

二、分析农村不登记结婚的原因

1.仪式婚传统和民族婚姻习俗的约束和影响

由于村民生活在一定程度上是对过去的延续,人们对于过去的东西总是根深蒂固,自古以来的婚姻仪式被当地村民所接受,形成重结婚仪式轻婚姻登记的习惯,很多农村老百姓认为,只办理结婚登记而不办酒席就不能算作是夫妻,不能进行正常的夫妻生活。在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如果一对新人只是去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而未邀请双方父母、亲戚朋友、邻居等到场祝福,之后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必然受到周围的社会舆论,甚至恶言相击,因为在农村人看来,举办结婚仪式对外界宣告新人已经结婚,并得到亲朋友好友的祝福,婚礼仪式才是结婚最重要的有效要件,登记从来都是被轻视的。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农村对结婚形式要件一直贯彻的是几千年的婚礼仪式制度,而对于我国《婚姻法》中规定对结婚的登记要件一概不理,可见村民对传统世俗的重视度要高于现行法律。这就像《乡土中国——生育制度》一书中所说的“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制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2]

2.大对数村民为了逃避法律监督,故意不办理登记

众所周知,由于我国农村地区经济落后,教育水平低下,人口众多,未成年人接受的教育水平有限,大多数农村孩子过早就辍学了,等待他们的将是漫长的农村生活,但是结婚算是他们人生中最幸福的大事了。由于过早辍学,在他们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时候父母就帮他们筹办婚姻大事,可谓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依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3],婚姻登记机关应该不予准许登记,因此,大多数村民一直贯彻这样一种做法,先办酒席,举行结婚仪式,向外界宣告彼此已经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了,至于登记,等到法定结婚年龄再去当地民政局进行补办。当然这种做法并不违法,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未办理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但是这样做会引发各种社会问题,比如,如果不办理结婚登记,今后子女的户口问题将会难以解决,孩子上不了户口就无法上学,这也正是为什么大多数的农村子女入学的年龄大于城市子女的重要原因。

3.登记机关的设置及日程安排对偏远的农村地区造成不便

在一些偏远地区,由于经济落后,婚姻登记机关距离村民居住的地方很远,交通不便,登记机关的设置日程安排不当,比如登记机关少之又少,机关内部设置不健全,进行形式审查材料时不一次性说清楚需要准备的材料,致使村民来回跑几十趟,结婚登记极其不方便,有的登记机关收取费用相对较高,导致村民为了逃避高收费而故意拒绝登记。

三、如何解决民间婚俗与婚姻法律之间的冲突

孟德斯鸠曾说:“用法律去改變法律所建立的东西,用习惯去改变习惯所确立的东西,如果用法律去改变应该用习惯所确定了的东西的话,那是极糟的策略”。[4]那么,关于农村对结婚的形式要件认定与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的之间的关系问题,我们应当如何衔接?

1.采用结婚登记与结婚仪式可选择制

婚姻仪式具有重要的公示作用,使当事人的婚姻关系通过仪式产生判断标准,举办结婚仪式的当事人,将亲朋好友聚集在一起,向他们宣告结婚,实际上就等于向不特定人公示自己的婚姻状况。[5]笔者认为,引入结婚仪式制为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定形式,采用结婚登记或结婚仪式的可选择制,这里的结婚仪式不是简单意义上的只办酒席、邀请亲戚朋友到场,而是必须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以及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登记员代表登记机关参加,婚姻登记机关结婚仪式记入档案。正如孟德斯鸠所说,既然人们已经把结婚仪式当作是结婚形式的有效要件,已经形成了一种习惯,那么就让习惯去改变习惯所确定的东西,这样既坚持了国家对婚姻成立的审查和监督,又充分尊重了民间的婚姻风俗。

2.婚姻登记机关应实行上门服务制

对于偏远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区等,由于交通不便,登记起来比较难,这也是广大农村地区只进行婚礼仪式而不进行登记结婚的理由之一,如果立法一直遵循婚姻登记制,则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定期调查所在辖区内村民,了解结婚拟结婚人的意向,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当事人,告知其应办理结婚登记或者结婚仪式的申请,如果当事人不方便办理的话,工作人员可以主动上门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或者主持结婚仪式。

3.用婚姻道德观念教育群众

由于农村的法制宣传教育不够经常、深入,村民不懂法,不知道为什么要登记,加上农村的封建教育,跟外人谈论婚事产生胆怯心理,认为这是个人私事,与社会无关,因此常常不去登记。因此,应该把婚姻法制宣传作为普及法律常识的一项重要内容,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加大宣传,使广大民众都能了解有关结婚形式有效要件。

参考文献:

[1]德卡尔·拉伦兹.《德国民法通论》(下册),王晓哗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56页.

[2]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129-131.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9页.

[4]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310页.

[5]于海涌.“仪式婚的法律保护”,载《法学》,2007年第8期,第119页.

作者简介:

王莉(1991.11~),女,甘肃定西人,西北师范大学2014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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