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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临床急需儿童药品政策法规及启示研究

2016-05-30丁锦希任宏业蒋蓉

现代商贸工业 2016年13期
关键词:急需启示日本

丁锦希 任宏业 蒋蓉

摘要:[目的]为完善我国临床急需儿科用药相关政策提供参考。[方法]采用制度分析、描述性统计等方法,从制度现状、实施流程、实施特点及绩效评价等方面对日本急需儿科用药研发与审批政策进行分析。[结果与结论]日本急需儿科用药研发与审批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临床急需儿科用药的研发和审批,提高了儿童用药可及性,我国可借鉴日本成功经验,建立我国急需儿科用药监管制度,提高我国儿童健康水平。

关键词:日本;急需;儿科用药;监管政策;启示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6.13.061

随着日本医药产业的快速发展,儿科用药短缺日益成为其关注的难点问题。日本儿科用药监管启动较晚,虽早在1960年日本《药事法》就规定了儿科用药上市许可制度,但效果甚微,直到2000年日本政府才颁布《儿童药品临床试验指南》用于指导儿科临床试验。针对严峻现状,日本政府加快推进儿科用药政策改革,陆续推出多项激励政策,力求促进儿科临床研究与品种上市,提高国内儿童用药可及性。

本文以日本急需儿科用药研发与审批政策为研究对象,运用制度分析、描述性统计等方法,从制度现状、实施流程、实施特点等方面对其进行分析,并提炼该制度的优势特色,以期为我国临床急需儿科用药监管提供借鉴参考。

1 日本急需儿科用药定义与界定标准

1.1 定义

日本厚生劳动省对日本急需儿科用药的定义为:已在美国或欧洲上市,但未在日本上市的儿科用药,或儿科适应症未在日本得到批准的普通药品,且其被MHLW“临床急需未批准及标签外适应症药物研究小组”(以下简称急需药物研究小组)评估为临床急需的儿科用药。

急需药物研究小组由MHLW于2010年3月成立,针对未批准药物及标签外适应症药物进行研究,以促进高度临床需求的新药研发。该小组成员由政府及外部儿科用药临床使用专家、专业研发人士组成。该小组对学术界、患者组织要求进行研究的药品进行临床重要性评估,根据评估结果,MHLW可要求企业对急需药物开展研发。急需药物研究小组的日常工作主要通过定期举行专家会议(Expert Conference,EC)开展。

1.2 界定标准

为确定临床急需药品的范围,MHLW制定了判断药物临床需求缓急程度的标准,由急需药物研究小组通过定期举行专家会议(EC),具体实施急需药品的评价和筛选工作。评价标准主要有以下两条:

(1)所治疗疾病的严重程度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①威胁生命的疾病;

②疾病发展为不可逆以及严重影响病人的日常生活;

③其他严重影响病人日常生活的疾病。

(2)所带来的治疗效益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①在日本国内尚无该疾病有效治疗手段;

②欧洲或美国等国外临床试验显示该药物与现有治疗手段相比,在安全性和有效性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

③该疗法在欧洲或美国已经被作为标准治疗手段来应用。

同时符合条件(1)和条件(2)的药品即为临床急需药品。

作为未批准儿科用药或标签外适应症儿科用药,并且同时符合MHLW制定的上述评价标准的儿科用药均可以通过日本急需儿科用药研发程序进行研发上市。

2 日本急需儿科用药研发审批程序

日本急需儿科用药研发是以MHLW下属的急需药物研究小组为研究评估主体,以制药企业为研究开发主体,以临床急需药品为研究对象的优先、快速药物研发程序。这种特殊研发审批程序针对临床急需的儿科用药品种,设定专门途径,并配合儿科用药定价措施,给与儿科用药研发企业极大激励,促进了临床急需药物的尽早研发和上市。

日本急需儿科用药研发程序主要包括四个步骤:品种征集与评估,确定研发主体,临床必要性评价,临床研究实施。

2.1 品种征集与评估

急需儿科用药研发程序,是由厚生劳动省(MHLW)首先向社会发起急需儿科用药征集活动,由相关医学学术团体和患者组织向厚生劳动省提出研发要求,由MHLW急需药物研究小组根据相关界定标准对征集品种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纳入临床急需儿科用药范围。

2009年和2011年,日本厚生劳动省(MHLW)共进行了两次征集活动,在全社会广泛征集临床急需的未批准和标签外适应症儿科用药,鼓励任何医学学术团体、制药企业、患者组织以及个人提出临床急需儿科用药研发要求,以促进此类儿科用药尽快批准上市,提高急需儿科用药的可及性。

2.2 确定研发主体

对于急需药物研究小组评估确定的临床急需儿科用药,MHLW会要求未批准药物的相关申请者(如跨国药企在日本的子公司)对在日本的未批准药物进行开发研究,或者要求在日本上市的标签外适应症药物所有者对标签外适应症进行开发研究。

如果在日本没有相关申请者,则由MHLW招募临床试验赞助商来开展临床研究开发。

2.3 临床必要性评价

临床急需药品研发主体确定后,MHLW急需药物研究小组就入选急需药品临床研究或其它研究的必要性与研发主体沟通。由来自日本药物与医疗器械管理局(Pharmaceuticals Medical Devices Agency,PMDA)的专家团队对已有的国外临床研究资料进行审查,重点对入选药品在日本国内相关人群使用中的药效学、药代动力学和量效关系,以确定其能否充分证明该药在日本儿童患者中的安全性、有效性和量效关系。评估和沟通的结果有两种:(1)国外已有临床数据没有满足要求,要求制药企业开展儿科临床试验;(2)国外已有临床资料满足审查要求,制药企业可提交不含临床试验的新药申请,即提交“公知申请”。

2.4 临床研究实施

对于急需药物研究小组要求开展临床试验的未批准及标签外适应症儿科用药,由急需药物研究小组确定的研发主体开展临床研究。研发企业应制定一份临床研发计划并提交给MHLW,由急需药物研究小组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修改。急需儿科用药研发全過程由MHLW进行监督。

若已有研究资料能够部分满足安全有效性审查要求,则研发主体可开展部分临床试验,设计并实施“桥接试验”,即在新地域进行的附加试验,目的是提供与新地域人群有关的安全性、有效性信息,允许原地域的临床试验数据推广到新地域。

在实施临床试验过程中,制药企业可随时向PMDA咨询临床试验的相关问题。将儿科临床试验咨询服务拓展到包含早期基础药物研发的全面药物研发咨询服务,有利于儿科用药临床研究的发展。

3 政策建议

日本厚生劳动省通过成立专门研究小组,征集筛选临床急需的儿科用药,对其实施特殊临床研发和审批程序,加快急需儿科用药品种的上市速度,提高儿科用药可及性。

2014年5月30日,国家卫计委等6部门发布《关于保障儿童用药的若干意见》,“鼓励开展儿童用药临床试验,对已上市品种,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及时补充完善儿童临床试验数据。同时,针对国外已上市使用但国内缺乏且临床急需的儿童适宜品种、剂型、规格,加快申报审评进度”。

结合我国现状,笔者认为借鉴日本儿科急需用药特色制度,建立我国临床急需儿科用药特殊监管制度很有必要。然而在我国儿科用药临床试验指南和标准尚未明确、临床试验开展困难的背景下,笔者建议我国首先从以下方面进行相关政策完善。

3.1 尽快制定完善儿科用药监管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

1960年日本《药事法》规定儿科用药的上市许可制度,2000年颁布的《儿童药品临床试验指南》制定了儿科用药临床试验科学规范,在保障儿科用药安全有效方面起到关键作用。我国也应尽早颁布儿科用药临床研究指南,以促进我国儿科临床试验的正规化、科学化发展。此外,在此次《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订中应针对儿科用药的注册和监管制定特殊规定,对儿科用药的安全性和可及性从法律层面进行保障。

3.2 建立儿科临床研究咨询制度

在儿科用药研发及审批过程中,CFDA相关部门应及时就儿科临床研究要求和相关问题与研发企业进行交流指导,包括儿科临床研究注意事项、需开展的儿科临床研究、招募儿童受试者的注意问题、必需的临床试验数据等,推动急需儿科用药临床研究的顺利开展。同时,应督促企业开展儿科临床研究,并提供全过程的技术咨询,从研发和审批层面提高药品生产企业开展儿科用药研发的积极性。

3.3 促进儿科用药社会研究团体发展

鼓励儿科临床研究专业学术团体发展,建立学术交流平台及公益性的儿科疾病交流平台,了解最新儿科临床急需药物动态,收集并鼓励开发临床急需的儿科用药品种。充分发挥儿科专业学会的学术优势,总结儿科用药临床经验及安全用药数据,对儿科用药研发和保障儿科用药工作提出专业性建议,最终促进儿科用药的安全科学合理使用。

3.4 制定儿童用药优先研发目录

建议我国制定儿童用药研发需求目录,激励儿科临床试验开展,促进儿童新药的研发创制,特别是那些治疗儿童临床常见病、多发病及重大、疑难、复杂疾病等疾病的药物。通过与儿科学术团体、制药企业,权威儿科医生及患者组织合作,专门负责遴选临床急需或对儿童健康有重大影响的药物,构建我国儿童用药优先研发目录,目录中涉及的儿童用药品种可以增加一定时间市场保护期,推动我国儿童用药研究发展,提高我国儿童用药可及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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