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建设中的人身权利保障
2016-05-30刘静霆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2期
关键词:法律
“腐败不是人身权利受到损害的唯一原因,甚至不是主要原因,但毫无疑问腐败对于人身权利受到损害起到了一种 ‘催化剂的作用:腐败通过促成、帮助或创造一种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能在其中发生的环境,而成为侵犯人身权利行为的一种重要贡献因素。”①自党十八大以来,中央始终以“零容忍”的态度治理腐败问题,初步形成了“不敢腐”的氛围,规范了公职人身权利的职务、职权行为。但是,一方面我国依然面临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任务,通过对公职人身权利权力的限制保障人身权利;另一方面,人身权利保障的范围将进一步扩展至公职人员自身,从传统通过廉政建设保障人身权利发展到在人身权利视野下开展廉政建设。
人身权利的价值目标要求保障最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公职人员及其近亲属也应属于人民的范围,其人身权利也应受到最基本的保障。虽然我党的宗旨倡导优先保护人民的利益,但这并不是主张完全地忽略领导干部及其近亲属的切身权利。廉政建设同样需要避免领导干部落入“弱势群体的牢笼”。法治与人身权利的要求无疑是相一致的。一方面,廉政建设应当遵循人身权利保障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廉政建设是法治建设中重要一环,在法治建设的整体进程中,廉政建设起着保障纯洁,创造良好法治环境的作用。廉政建设与人身权利保障在实施的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一定矛盾,这需要不断调和,使之达到平稳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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