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保护
2016-05-30范醒毅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2期
范醒毅
摘 要:从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实践来看,我国目前还缺乏商业秘密保护的专门立法。有关部门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立法工作,尽快出台相应更加细密、更加科学、更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
关键词: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立法完善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私有制和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从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实践来看,我国目前还缺乏商业秘密保护的专门立法。在我国, 1993 年颁布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4 年颁布的《 劳动法》,和1997 年修订的《 刑法》都有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但从已有的规定看,其内容都比较笼统,立法保护的力度还不够大,与国外一些先进国家相比,其保护的范围还比较窄,有些方面还没有达到公约规定的保护水平。因此,有关部门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立法工作,尽快出台相应更加细密、更加科学、更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
一、我国商业秘密现有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l54条规定:“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明确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我国刑法第219条规定:“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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