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庭前会议的程序定位
2016-05-30王宝云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2期
摘 要:本文研究的是刑事庭前会议制度。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但是在实践中,庭前会议的整体适用率教低。导致这一问题出现的原因,除了立法规定的模糊性,还在于对刑事庭前会议程序定位的不准确性。本文着重对刑事庭前会议的程序定位进行研究,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启示。
关键词:庭前会议;庭前准备程序;核心
一、刑事庭前会议的概念
在法理学上,规则、原则、以及概念是法律的构成要素。其中概念是必不可缺少的要素之一。一个事物的概念具有认知表达的功能,更重要的是对于我们把不同的事物区别开来具有重大的意义。所以如何界定刑事庭前会议的概念是我们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2012年我国新刑诉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自此在我国确立了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笔者认为所谓的刑事庭前会议指的是在正式开庭审理前,由法官主持,在控辩审三方的参加下,对案件争议点的整理、非法证据的排除以及其他事项为内容的会议,目的是为了提高正式审判的效率和质量。
二、刑事庭前会议的程序定位
“如果说整个审判程序的改革是一个美丽的皇冠的话,庭前会议制度的构建则是这项皇冠上最耀眼的明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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