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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间规约与法律制度的关系

2016-05-30柴延延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2期

摘 要:清朝的民间慈善事业十分发达,大量的善会善堂出现,这些善会善堂通过善会规约规定了经营管理制度、资金运作制度和财务制度等维持自身的发展,以善会规约为代表的民间规约与国家法律制度之间是相互影响的互动关系。清朝的民间慈善事业十分发达,当时民间的慈善机构有先进的管理经营模式和资金运作模式,对于我国当代的慈善机构的运作模式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民间规约;善会规约;法律制度

一、善会规约的发展及概念

慈善机构和慈善事业很早就在我国产生了,包括个人的善行、家族接济族人的义庄、寺庙救济贫民设置的悲田养病坊和政府赈灾济贫的养济院等。在明末以前,中国古代慈善事业的经营主体主要是国家、宗族和宗教团体,但明末清初形成了由民间人士自发结社形成的善会善堂,正如梁其姿先生所分析的,慈善机构的性质在明末清初发生了从官方的到非官方的、从宗教的到非宗教的、从家族的到非家族的变化,此时的慈善机构具有民间结社的性质,是本文探讨的民间规约所涉及的对象。由于在慈善事业方面国家法律的缺乏,清朝善会规约的具体事物都必须依靠自治的规约来管理,在清朝影响很大的同善会成立时就制定了规条,通过这些规条来管理会员,调整具体事务。

二、清代善会规约的自治制度

善会善堂是清朝逐渐兴起的民间慈善组织,在成立之初会制定规约,规约规定一系列自治制度来运作和管理,主要包括经营模式、资产运作模式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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