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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反腐合作的机制、成就与意义

2016-05-30李文

廉政文化研究 2016年3期
关键词:中美合作反腐

李文

摘 要:积极推动中美反腐合作,是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环节。以APEC、G20、《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主要平台,中美反腐合作通过不断设计和制定新的合作框架和对话机制,在追逃追赃问题上逐步实现规范化和常态化。在利益驱动和制度支撑下,中美反腐合作取得显著成就,但也面临一些困难与障碍,主要表现在缺乏引渡条约、信息共享不够、司法制度存在差异等方面。反腐合作使美国不再是腐败分子的“避罪天堂”,为中美合作注入了新的战略性内容,开辟了构建中美新型大国关系的新领域,提高了我国在构建国际反腐新秩序过程中的议题设置和规则制定的话语权。

关键词:中美合作;反腐;追逃追赃

中图分类号:D5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170(2016)03-0001-08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和各国经济依赖的不断加深,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贪污腐败成为全球治理和善治的一个重大课题。在我国与世界的关系发生深刻变化,同国际社会的互联互动变得空前紧密的背景下,许多涉嫌贪腐的公职人员惧于国内反腐的高压态势,选择携赃出逃的方式规避惩罚,增大了国家通过国际合作打击腐败的必要性。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是中国涉嫌腐败分子外逃藏匿的首选地,中国国际追逃追赃斗争的全面推进离不开上述国家尤其是美国的配合与支持。

一、中美反腐合作平台与机制

自上个世纪90年代中美开展反腐合作以来,中美反腐合作可资利用的平台和机制越来越多。一系列实质性的合作框架和制度相继出台,使两国在追逃追赃问题上的互利协作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

(一)合作平台

在2015年6月22日至24日举行的第七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中,两国在反腐内容上达成以下共识:“决定就加强和推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二十国集团(G20)和亚太经合组织(APEC)等多边框架下的反腐败倡议继续开展合作。”[1]

早在2013年12月印尼巴厘岛APEC峰会期间,各成员经济体就构建反腐合作网络达成一致,美国也积极参与其中。2014年8月,中国监察部作为APEC反腐工作组轮值东道主,与印尼、美国等经济体反腐机构共同倡导,推动成立了亚太经合组织区域性反腐网络,并在北京承办了第一次会议。2014年11月在中国北京召开的APEC第26届部长级会议通过的《北京反腐败宣言》,是一份以“加强反腐国际追逃追赃合作”为核心内容的合作文件,也是中国在国际舞台上主导签署的第一份反腐宣言。美方赞赏中方在担任2014年APEC轮值主席时展现的领导力,高度评价《北京反腐败宣言》,支持APEC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秘书处的工作。

腐败是APEC各成员共同面对的重大挑战,几乎所有国家和地区都面临预防和惩处腐败的迫切需要。中美都是APEC成员,反腐也是APEC的目标之一。反腐合作网的诞生和《北京反腐败宣言》的问世,标志着中国主导的反腐败国际追讨赃款机制的正式成立。在《北京反腐败宣言》框架下推进的反贪腐国际合作,涵盖了通常为贪官外逃“跳板国”的东南亚各国,并且连接他们最终抵达的“藏匿国”如美国、加拿大或澳大利亚等未与中国签署引渡条约的西方国家。反腐合作网由APEC各个经济体的反腐败和执法机构人员组成,旨在加强以追逃追赃为重点的个案合作、经验分享和能力建设。APEC反腐框架的搭建,将对中国开展贪官引渡和海外追逃工作具有积极促进作用,为中美双方加强反腐合作提供了一个有益的平台。

G20一直将反腐作为重点,并专门成立了G20反腐败工作组。G20成员国中,有18个国家都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成员。在2015年6月举行的第7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中,两国重申了将在G20的框架下就打击跨国贿赂、拒绝避风港、资产返还、提高公共领域廉洁性等方面所作承诺。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联合国历史上通过的第一部指导国际社会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宗旨是促进合作,以便更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包括美国在内的许多与中国没有引渡条约的国家,都是联合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缔约国。这两部公约为中美两国的反腐败合作奠定了坚实的国际法基础。中美通过这两个平台,可以绕开没有引渡协议的司法障碍进行反腐合作。在这两个框架下,中国加强了与包括美国在内的双边、多边协作,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建立了反腐败执法合作机制。

近年来,中美的许多反腐合作,是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完成的。在中国追缉外逃贪官的行动中,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集中为此公布了针对100名涉嫌犯罪的外逃国家工作人员、重要腐败案件涉案人等人员的红色通缉令。在红色通缉令上100名外逃人员中有40人逃往美国。

(二)合作领域

目前,中美反腐合作主要围绕追逃、遣返、追赃开展。合作领域包括:腐败预防,查找腐败犯罪资产(调查、追踪、冻结、追缴、返还腐败资产)、交换证据、打击跨国贿赂、拒绝成为犯罪分子及其资产的避风港、遣返逃犯和非法移民,打击贿赂、洗钱、走私等跨境犯罪。

2015年4月,中美在国家安全执法合作方面发表涵盖6个合作领域的联合声明。声明表示,关于国际追逃追赃与遣返,双方将与有关执法部门一道,开展密切合作,就追逃与遣返案件加强信息分享,对证据充分的重点案件定期交流工作进展,就遣返逃犯、核查非法移民身份积极开展合作。双方同意,任何一方都不为逃犯提供庇护,将在各自法律范围内,努力实施遣返。美方积极支持中方针对外逃腐败分子的“天网”行动和公安部“猎狐2015”专项行动。[2]

(三)组织机构

成立于1998年的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JLG,Joint Liaison Group on Law Enforcement Cooperation)反腐败工作组是两国开展双边反腐败合作的专设机构。该小组实行双团长制:中方由外交部、公安部、中纪委分别派员担任共同组长,美方由国务院、司法部、国土安全部分别派员担任共同组长。小组通常每年轮流在两国召开一次会议,讨论执法合作中的重要事项。2014年中美双方在北京召开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第12次会议,双方就进一步加强反腐败追逃追赃合作达成重要共识。2015年11月在美国举行第13次会议,回顾和评估去年12月第12次会议以来中美执法合作及联合联络小组机制运作情况,听取联合联络小组下设的追逃、遣返、知识产权刑事执法、反腐败、禁毒、刑事司法协助和打击网络犯罪各工作组的年度报告,深入讨论双方关注的执法和司法合作问题,并就2016年的重点合作领域和具体工作作出规划。[3]

中共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设立了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简称“追逃办”)。海外反腐行动将由“追逃办”来领导,成员来自中纪委、最高法、最高检、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和人民银行等。

(四)法规

除其他已有的相关法规在中美反腐合作中可资利用外,2014年6月中美还依据美国《外国账户税务合规法案》签订了互惠协议,相互向对方政府提供对方公民在本国金融账户信息。《海外账户纳税法案》是迄今美国法律域外管辖权在税收征管领域最大范围的延伸。通过与美国互惠交换掌握中国公民、法人机构在美国的账户,非常有利于中国反腐斗争的顺利进行。中美之间签订了“跨政府协议(IGA)”,中国将配合美国执行海外查税,与此同时,“美国遵照协议将贪腐官员的金融账户信息提供给我国,我国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就掌握了犯罪资产的获得和转移线索,有利于调查贪腐宫员向国外转移腐败犯罪资产的洗钱行为,可以有效震慑贪官向美国携款潜逃,堵住一条重要的腐败犯罪资产外流渠道。”[4]鉴于两国在海外账户上的关键利益不同,这样的合作某种意义上具有“中国帮美国查税,美国帮中国反腐”的积极意义。

(五)举措

中美在与腐败和国际犯罪相关的遣返、追赃方面的合作进展顺利。双方通过外交、警务、检务合作以及反洗钱等多种渠道,灵活运用遣返、境外追诉、腐败资产分享等方式,克服法律障碍,降低证据标准,简化没收程序,为更好地追缉外逃贪官和追缴腐败资产创造了条件。中美都已承诺,没有引渡条约不会、也不应阻碍双方进行追逃追赃合作。根据美国法律,如果向国外转移盗窃资金罪、移民欺诈罪和共谋洗钱罪成立,不仅全部赃款会被罚没,还会面临20年以上刑期。同时,即使中美之间没有引渡条约,但如果美国信任中国的司法体系,亦有权在剥夺他们的公民身份后,将其驱逐遣返回中国。据此,美国务院发言人普萨基表示,在没有签署引渡条约的情况下,美方可通过移民程序遣返中国逃犯。普萨基还表示,美司法部在牵头与中方进行反腐合作,如果中方提供更多有力证据,可促使美方对重点案件予以更多关注,包括找寻、起诉和遣返相关逃犯。[5]

在没有签署引渡条约的情况下,中美反腐合作在追逃追赃方面采取了诸多“替代”的途径,如以移民欺诈、洗钱等常见罪名起诉中国贪官,促使美国移民法庭将他们递解出境;中国也可选择异地追诉方式,在美对贪官提起诉讼。上述遣返贪官的“替代”方式,能够对逃美贪官构成致命打击,因为他们多数都难以撇清移民欺诈、洗钱等罪名。许多贪官移居美国,无论是签证逾期不归沦为“黑户”,或是用赃款获得投资移民绿卡,还是通过杜撰一胎化、宗教迫害等虚假理由骗取政治庇护绿卡,都涉及移民欺诈犯罪。[5]

近期美国将通过包机向中国遣返逃犯和非法移民。2015年4月中国公安部与美国国土安全部首次部级会晤时达成的共识:安排包机遣返逃犯和非法移民。美国国土安全部在其官网发布声明称,同意精简遣返收到“最终递解令”的中国公民的流程。美国海关与移民执法局将与中国公安部密切合作,核实申请旅行证件的中国公民身份,并确保安排定期包机计划,促进遣返。[6]此前很长一段时间,中美在遣返方面存在一定分歧:中方迫切希望遣返逃往美国的逃犯,而美国关注的则是未取得合法身份、滞留不归的非法移民。通过包机遣返逃犯和非法移民,是兼顾双方关注重点,有效地解决了以前在这一问题上存在的分歧。

二、中美反腐合作的成就与障碍

在利益的驱动和制度的支撑下,中美反腐合作取得显著成就,尤其在遣返涉贪人员方面获得突破性进展。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是中国腐败分子外逃藏匿的首选地,曾一度被舆论称为腐败分子的“避罪天堂”。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公布一份红色通缉令名单,名单上100名涉嫌犯罪、证据确凿的外逃国家工作人员和重要腐败案件涉案人中,约有40人现居住在美国。如今这种情况已经在发生改变。自2013年中国公安部成立“猎狐”行动机构、中纪委启动“天网”工程以来,大批外逃美国的贪官被抓捕归案,美国已经不再是中国贪官的法外之地。①

自中国公安部2013年成立“猎狐”行动机构后,当年便抓获潜逃到境外的各类经济犯罪嫌疑人151人。2015年4月至12月底,公安部组织全国公安机关开展“猎狐2015”专项行动,共向境外派出50余个工作组,在境外执法机构、我驻外使领馆大力协助配合下,从66个国家和地区成功抓获各类外逃人员857名。其中,缉捕归案477名,投案自首366名,异地追诉14名;从抓获逃犯的涉案金额看,千万元以上的212名,其中,超过亿元的58名。从潜逃境外时间看,抓获潜逃5年以上的667名,其中,10年以上的39名,逃跑时间最长的21年。[7]

在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的统一指挥下,2015年中央纪委监察部与追逃办其他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开展“天网”行动,紧盯“人、钱、证”三个环节,追逃、追赃、防逃三管齐下,取得突破性进展。这次行动首次对外逃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情况进行大起底,集中公开曝光100名外逃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截至2015年11月底,“天网”行动共从68个国家和地区,追回863人,其中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196人,首次实现追回人数超过新增外逃人数。[8]

2015年,中国向美方提出包括150名逃美贪官的追逃“优先名单”,请求美方协助追捕。美国国务院做了正面回应,积极配合中国追逃等。随着“天网”日益收紧,中国贪官在美生存空间被一步步挤压。

中美在追逃追赃合作方面取得不少成功案例。2004年4月16日,美方通过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将侵吞中国银行开平支行数亿美元资金的主犯余振东遣返中国。这是中美建交后,第一例经过美国国内法律程序,并由美方执法人员押送至中国的重大经济犯罪嫌疑人。2009年5月6日,美国拉斯维加斯联邦法院以洗钱、跨州转运盗窃资金、护照和签证欺诈等罪名,分别判处中国银行开平支行前任行长许超凡和许国俊入狱25年和22年,并勒令被告退还4.82亿美元的涉案赃款。同案的许超凡之妻邝婉芳、许国俊之妻余英怡,也分别获刑8年。在此案审理过程中,中方向美方提供了有力证据。[5]

2014年12月,潜逃美国两年多的辽宁省凤城市委原书记王国强,从美国回国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自首。此案是中国“猎狐”行动督办案件,也是中美追逃追赃合作的重点案件。[5]

2015年3月,2011年贪污巨款后潜逃美国的中储粮周口直属库前主任乔建军及其前妻赵世兰,因涉嫌犯有向国外转移盗窃资金罪、移民欺诈罪、共谋洗钱罪在美被正式起诉。[5]乔建军和赵世兰或被遣返中国。美国联邦检察官在起诉乔建军和赵世兰之前,曾到中国调查取证,并得到中方大力协助。这是中国宣布海外“猎狐”行动以来中美司法合作提升的实际行动表现。

2015年9月18日,“百人红通令”中,潜逃美国已14年的杨进军被强制遣返回中国。经温州市检察机关证实,杨进军就是女贪官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的胞弟。[3]这是“天网”行动开展以来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取得的又一重要战果,也是美国首次向中国遣返公开曝光的“百名红通人员”。

2015年9月24日上午,美国再次向中国强制遣返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邝婉芳。并指出,这是继9月18日美方强制遣返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杨进军后,中美反腐败司法执法合作的又一重要成果。[3]

中美两国意识形态不同,在法律制度、法律程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是中美反腐合作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障碍。

最大的障碍在于中美之间尚未签署引渡条约。由于缺少引渡条约,中美追赃追逃合作面临诸多复杂难题,使中国很难通过正常途径,对逃美贪官快速实施抓捕、起诉和遣返,而只能采取一案一办的原则向美方交涉,而美国一般情况下会依然以其国内法优先的准则处理此类案件。中美双方要想签署引渡协议还存在多重阻力。美国伍德罗·威尔逊中心基辛格中美关系研究所所长罗伯特·戴利说,除非美国承认中国的证据标准,认为中国的司法程序有保证,以及中国审判的公平和透明性符合要求,否则就不会与中国就引渡问题进行合作。美国卡内基国际和平基金会副会长道格拉斯·帕尔也表示,即使中美政府间完成签约谈判,但是由于美国国会近年来根本没有批准过任何引渡条约,最终很可能陷入美国两党之争的僵局。[9]

中美在信息共享方面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合作。一些外逃贪官以申请政治避难的身份滞留美国,美国政府并不会向中国政府通报。若申请成功他们就可以改头换面、隐姓埋名,合法生活在国外。联合国《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规定,“如果一个人曾经犯过非政治的严重罪行时,就没有资格获得政治避难”。然而由于美国的保密程序,中国政府根本就无法得知其政治避难申请情况,所以无法提交证据证明申请人的罪行。

中美双方在司法制度方面存在的差异,也是反腐合作中需要克服的障碍。美国涉及外逃中国贪官案件最多,与中国合作也是各国中最密切的,但近些年成功遣返的案例并不多,很大程度上在于美国认为中国法律对贪腐罪未废除死刑,并存在刑讯逼供等现象。由于中美政治制度不同及法律体系的差异,美国一些政治势力仍会从意识形态出发,用所谓的“人权”、“不公正判决”等借口,为中美反腐合作设置障碍,一些案件难免会受到所谓人权、宗教等因素的干扰。美国司法程序注重保护涉案人法律权利,办案和审判程序复杂冗长,一个案件通常会拖延很久;双方对证据采纳、审判标准、司法透明性等看法不一,因此增加了起诉和遣返贪官的难度。

中美合作反腐还面临追赃难题。中国最高法院前院长肖扬在其2009年出版的《反贪报告》中称,1988~2002年的15年间,资金外逃额共1913.57亿美元,以当时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换算,超过了1.5万亿元人民币。[10]据中纪委2010年发布的数据显示,近30年来,外逃官员数量约为4000人,携走资金500多亿美元,人均约1亿元。[11]但迄今为止,我国虽然从美国成功引渡回国部分潜逃人员,但其带出国境的大量资产并没有随之回国。

中美之间应尽早签订“分享和返还被追缴资产协定”。据相关资料显示,中国外逃的官员近四成会选择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2013年,中国与加拿大谈判完成“分享和返还被追缴资产协定”。该协定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资产返还,比如被贪污、挪用的国有资产,被挪用、诈骗的企业和个人财产,如果能证明合法所有人,可被返还;资产分享,如走私、贩毒获得的赃款,没有或无法认定合法所有人,缔约一方可在没收后,与另一缔约方按一定比例分享。澳大利亚《犯罪收益追缴法》中有“资产分享”的规定,根据该法规,在帮助其他国家成功追缴资产后,澳方有权对被没收的资产实行分享。但由于多种原因,迄今为止我国尚未能与美国签订“分享和返还被追缴资产协定”。目前,美国在与一个没有签署引渡条约的国家进行司法合作时,通常是在等价交换的基础上进行的,这对中国的追逃追赃构成较大局限。

海外追捕反腐还会产生高额费用,海外贪官资产的追回和引渡可以说是一个昂贵的过程。在调查和起诉阶段的经济成本,特别是当案件牵涉到不同国家的时候,必须纳入在不同国家涉及管理、差旅、通讯、翻译和律师、证人等人员的费用。在扣押和没收贪官资产的案件中,还包括资产管理的成本费用。例如,保养从腐败官员处没收的昂贵古董车、游艇或是赛马的费用是非常高的,否则管理不善的话,会面临贬值的风险。此外,腐败官员通常会聘请律师,对法院发起的引渡或是资产追回的请求进行回击,这也增加了成本。

三、中美反腐合作的意义

中美加强反腐合作,不仅有利于我国将反腐斗争引向深入,具有“堵住贪官的最后退路”的作用,有利于中美将不冲突、不对抗、相互尊重、合作共赢的新兴大国关系构建落到实处,而且还有利于我国提升国际形象、在国际事务中获得更多的话语权。

开展中美反腐合作有利于我国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全面胜利。十八大以来,随着中国反腐风暴的不断升级,境外追逃追赃渐渐成为中国反腐的“第二战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加大海外追赃追逃、遣返引渡力度。”美国是当今世界最大的发达国家,中美反腐合作顺利开展在国际社会具有极大的示范作用和引领作用,加大了突破关键案件的胜算,对已外逃和对心存侥幸、伺机外逃的国内贪腐分子则会产生巨大的心理震慑作用。正如习近平主席所指出的那样:“中国愿同国际社会积极开展反腐追逃合作。中国人民希望在这方面得到美国支持和配合,让腐败分子在海外永无‘避罪天堂。”[12]

中美反腐合作状况,关系到中国的反腐斗争是否能达到预定目标。长期以来,美国等西方国家是中国贪官外逃的主要目的地,而由于政治制度、意识形态和司法体系等方面的差异,双方反腐败合作面临诸多障碍,以致有关国家成了外逃人员的“避罪天堂”。许多逃美中国贪官能够“逍遥法外”,对中国的反腐斗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中美合作的开展,是这种情形发生改变。在中美都已签署《北京反腐宣言》并承诺不再让本国成为腐败者“避罪天堂”以及双方在司法协助和处置腐败资产等问题的磋商不断加强的背景下,从“猎狐”到“天网”,中国不断加大海外追逃追赃力度;美国一方面希望摘除“贪官天堂”的污名,①另一方面希望中国协助其实施《海外反腐败法》,重点堵塞美国公民海外逃税漏洞,因此对中国追逃追赃工作展示了合作态度。随着中美合作的不断深化,潜逃到美国的中国贪官追逃归案、遣返归国的越来越多。

在中国的追逃行动中,美国的支持与合作是必不可少的。在中国政府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美国有办法支持中国的反腐努力。美国法院曾在2012年和2013年分别判处多名中国公民有罪,其中还包括一起重大洗钱案件,中国执法部门向美方提供了重要证据。这些案例说明,两国在司法领域的合作不仅是可行的,也是非常重要的。

积极开展反腐合作有利于我国在处理对美关系中占据战略主动地位。在以往一个时期,美国和西方其他国家经常用人权与腐败等问题刁难中国,有时甚至希望多庇护中国外逃的腐败分子,以作为打压中国的筹码,但由于中国主动谋求与美国进行反腐合作,是原来的被动地位发生扭转。腐败侵蚀社会,危害国家,是人类社会的公敌。打击腐败,在国际政治层面被赋予了道德优势。十八大以来,中国加大惩治腐败力度,更加重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同时积极参与国际反腐合作,占据道德制高点,赢得了广泛国际认同和尊重。2015年10月20日,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反腐败工作组第十次会议在京开幕,主题是“为了公平正义加强合作”。中国海外“猎狐”,“天网”赢得国际普遍赞赏和支持。即使是对中国抱有偏见的西方国家,也从漠视转向支持。很大程度上由于这个原因,美国对协助中国进行海外反腐方面由消极转变为积极,为反腐合作创造了条件。

中美反腐合作是构建新型大国关系的重要增长点。[13]反腐败合作为中美合作注入了新的战略性内容,开辟了构建中美新型大国关系的一个新领域。目前,中国反腐力度的加大,中美反腐合作的深入和中美关系的改善呈现良性互动关系。

中美加强反腐败合作互利双赢,符合两国共同利益,是双方的共同愿望。中美在反腐败问题上立场持续靠近的主要原因和最大支撑,在于两国在这一问题上有着利益交汇点。中国急切需要建设廉洁政治,保持治标的高压态势为治本赢得时间,为实现经济新常态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环境,而美国之所以支持中国追逃追赃,也是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方面的考虑。一方面,在腐败国际化趋势越来越明显的背景下,地球村里的任何成员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他国腐败的影响,美国也不例外。出于自我保护的需要,美国不得不与中国在反腐上密切合作。另一方面,美国在经济发展上对中国的依赖持续加深,也是美国配合中国打击贪官的重要理由。中国已是美国的第二大贸易伙伴,美国的经济复苏离不开中国的市场和产品。中国反腐败斗争有利于创造更加公开透明、可预见、低交易成本的市场环境,从而有利于提升美国在华的投资效益。

遣送中国贪官和经济逃犯既是美国在道义上的责任,也符合美国的国家利益。两国加强反腐败合作,不仅符合两国政府和人民的利益和愿望,也有利于向国际社会传递出中美两国崇尚诚信廉洁、拒绝腐败贿赂的正能量。“中美反腐败合作是中美新型大国关系的重要内容,是双边关系的‘珍珠。”美方代表团团长、美国司法部助理副部长布鲁斯·奥尔说,“在过去的几年中,我们见证了中国政府在惩治腐败方面的决心和努力,美方也会拿出同样的决心和努力深化合作。这不仅是履行两国的责任和义务,也是指引腐败蔓延国家的人民,引导他们找到更好解决腐败问题的方案。”[14]

中美“构建紧密的反腐败执法合作机制对两国法律制度和经济关系是一个挑战,但在中美两国交往实践中,恰恰是那些具有挑战性的问题反而会成为实现双赢的新机遇”[4]。反腐合作有利于中美成为更加可靠的经济伙伴,构建更加健康、稳定的双边关系。中美反腐国际合作的健康发展,将成为构建国际反腐新秩序的重要典范,将对整个世界的法治建设的全球治理和善治起到推动作用。

中美反腐合作有利于中国在构建国际反腐新秩序的过程中,获得更多的话语权。在中国快速崛起过程中,能否通过参与国际事务、在国际社会赢得相应的和自身地位一致并能使自身地位提高的话语权,关系到民族复兴能否顺利实现。目前,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普遍走出腐败高发期,印度、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等发展中国家,虽然存在十分严重的腐败现象,但因政府未能对腐败分子采取严厉的惩治措施、形成高压态势,涉嫌贪腐人员外逃现象并不普遍。相比之下,中国在通过国际合作打击腐败有着强烈需求,也有着巨大优势,因为执政党和政府励精图治,铁腕反腐,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致使涉嫌贪腐的公职人员在国内越来越没有立足之地的情况下走上逃亡之路。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在国际反腐合作的议题设置和规则制定方面理应、也必须发挥更大的作用。加强中美反腐合作,非常有利于中国在构建国际反腐新秩序的过程中获得更多的话语权。在中国主导下,2014年8月成立亚太经合组织区域性反腐网络,2014年11月在北京召开的APEC第26届部长级会议通过的《北京反腐败宣言》,都向国际社会展示了中国的担当与作为。未来中国将在各种国际反腐合作场合发挥积极作用,让腐败分子无处可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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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习近平. 习近平访美发表首场演讲:中国反腐没有“纸牌屋”[EB/OL].(2015-09-23)[2016-03-22]. http://china.cnr.cn/xwwgf/20150923/t20150923_519950083.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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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杨诗琪.为了公平正义加强合作[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5-10-25.

责任编校 王学青

Mechanism, Achievements and Significance of Sino-American Cooperative Anti-Corruption Efforts

LI Wen (Institute of American Studies,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Beijing 100732, Beijing, China)

Abstract: It is an important ring in the campaign to promote Party mood and clean governance and anti-corruption since the 18th Party Congress to actively push forward cooperation in anti-corruption between China and the US. Based on the platform of APEC, G20 and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 new cooperative frameworks and dialog mechanisms are designed and made in an incessant manner, through which the chase of run-away corrupt officials and recovery of illicit money have been regulated and normalized. Motivated by the benefits and supported by the systems, considerable achievements have been made in the cooperative efforts between China and the US, yet there still are difficulties and barriers, mainly found in the lack of extradition treaties, insufficient share of information and differences in the judicial systems. Cooperative efforts destroyed corrupt officials dreams of finding “a paradise to evade punishment” in the US, filled new strategic contents in Sino-American cooperation, opened up a new field in the construction of a new style relationship between major powers and improved our negotiation powers in setting-up new topics and regulations in the construction of a new order in international fight against corruption.

Key words: Sino-American cooperation; anti-corruption; chase of run-away corrupt officials and recovery of illicit mo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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