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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德国刑法的构成要件理论

2016-05-30张秋韵

大东方 2016年9期

摘 要:德国刑法的构成要件理论对当今各国刑法的构成要件体系有着巨大影响,以贝林的构成要件理论为开端,由德国著名学者迈尔、梅茨格尔等人对其学说进行了发展与修正,使德国形成了以其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为框架的构成要件体系。虽然我国目前采用四要件体系,但德国刑法中的三要件体系与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在本质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德国构成要件体系中的优点也值得我国借鉴。

关键词:德国刑法;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

一、德国刑法构成要件理论概述

构成要件理论,是指关于犯罪是否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有责的行为的理论。其主要是探讨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有责性的关系,也可以说是狭义上的构成要件理论。

在早期刑法学中,构成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所有要件。直到1906年德国法学家贝林发表其著作《犯罪论》后,构成要件才逐渐走进人们的视野并为学者们所熟知。在贝林看来,构成要件为“犯罪类型的轮廓”,系“并无独立意义的纯粹概念”,“永恒,普遍而无相”,若“绾之以违法有责的行为,则可成立犯罪”。可以说,构成要件是指在刑罚法规中除去法律效果(法定刑)之外的部分。而违法性则是指行为违反刑法法规,即行为为刑法所不允许。有责性就是指就犯罪行为对行为人的非难。如今,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可以说成为了德日犯罪论体系的基本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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