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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古代对外贸易的发展变迁

2016-05-30田志强

西江文艺 2016年9期
关键词:对外开放对外贸易

田志强

【摘要】:隆古社会,生产力极端低下,没有经济,没有商业。经济的产生与发展,本是后起之事……汉代以后,生产力不断提高,中国对外经济交往愈加频繁,并与世界经济逐渐联系紧密起来……

【关键词】:缘边互市;对外贸易;对外开放

一、汉代——中国对外贸易的开端:

(一)、对外贸易的开端与“丝绸之路”的开辟:中国古代正式的对外贸易,严格的讲始于汉武帝时。这以前,虽也有中国商品展转运到国外,但因与境外诸国的关系尚未沟通,还谈不上对外贸易。“发展对外贸易需要具备的两个条件:一是交通道路的开辟,为贸易往来提供运载条件;一是商品经济的发展,有可能向境外进行贸易输出。汉武帝时,多次派遣使节,探寻通往境外各国的途径,并通过军事、政治、外交等手段打开通往中亚、西亚的交通要道,文明于世的‘丝绸之路就是这时开辟的。”

与此同时,汉朝政府还对东亚临近各国开展了对外贸易活动。在南亚的海上交通与贸易关系,也得到初步开展。汉武帝时,中国商船曾开往今马来半岛、缅甸西部沿海和印度南部东海岸。海上交通的开辟,为海上贸易创造了条件。

(二)、与沿边少数民族地区的互市贸易:汉王朝非常重视与沿边地区少数民族的友好关系,发展沿边地区的互市贸易,加强民族之间的经济往来,互通有无,促进了各自经济的发展,从而加强了民族之间的团結,如:“时(建武二十五年)司徒掾班彪上言:‘乌桓天性轻黠,好为寇贼,若久放纵而无总领者,必复侵掠居人,但委主降掾史,恐非所能制。臣愚以为宜复置乌桓校尉,诚有益于附集,省国家之边虑。帝从之,于是始复置校尉于上谷宁城,开营府,并领鲜卑,赏赐质子,岁时互市焉。”等,可知汉朝时期与沿边少数民族的贸易往来之密切。

(三)、对外贸易的管理:汉王朝对境外和沿边少数部族往来贸易和互市的商贾主要由中央政府的大鸿胪管理。大鸿胪设行人、译官、别火三令丞,具体负责接待,有时朝廷还邀请前来贸易的商人参加宴会,观赏演出等活动。为了加强对海上贸易的管理,在广东番禹设立由宦官担任的黄门,下设译长,作为专门机构。凡参与贸易和互市的商人必须领取政府颁发的符传(凭证),得到政府的许可。对境外来中国进行贸易的商人,必经汉朝政府的许可方准入境进行交易。此外,汉朝法律规定的违禁物资不准进行贸易和互市,比如,中原地区的铁器与马匹不得用来与沿边少数民族进行互市贸易,如有违反,则处以刑罚。

二、隋唐——“缘边互市”与对外贸易:

在缘边互市与对外贸易方面,唐政府设有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设互市监,掌管缘边地区各民族与唐朝的商品交易。设市舶司,负责与外商的贸易关系。史载,唐政府与欧亚各国贸易关系非常发达。由京都长安有七条道路通往国内外贸易市场。在京城以及各市舶口岸,都居住着许多外国商人和他们的眷属,尤以广州、泉州两个口岸最多。

为保证对外贸易关系的正常进行和外国商人的合法权益,唐律立有专条,规定外国人通商往来发生的诉讼律纷,凡属于同一国家居民间发生的案件,一般是同一国别的外国人之间发生侵犯时,以其国家的法律为准。不同国别的外国人,或外国人与中国人之间相侵犯时,适用中国法律。这一原则既给予外国法律以应有的尊重,又维护了中国的主权和尊严,可谓历史上最早的国际私法原则。

隋唐时期私人出入边境,参与贸易活动,须得到政府的准许,发给证明,方准出入。当时的出入证明叫“过所”,类似近世的护照或通行证。未经许可而擅自出入者,谓之私度或越度,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唐律中也对违禁物品作了系统的规定。唐代依法受禁之物或不准私自与化外贸易的物品,称之为“賫禁物”,即禁止贸易的物品。允许私家所有的物品,法律亦对一些物品规定不准携带出关,私自带出关的,减賫禁物私度关三等处刑。总之,私家不应有的,虽未携带出关,也要没收官府,允许私家所有的,禁约不合度关,即使持有证明,被关司捉获,其物品要没收充官。可见唐代关禁之严。

三、宋代——对外贸易进一步发展:

宋代对外贸易在唐代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南宋时期又超过了北宋。因此,宋代对外贸易立法也得到进一步完善。宋代除设立专门管理外贸的机构以外,还制定了有关对外商招徕的优待政策。表明宋统治者对外贸关系的重视。同时制定了保护外商的合法权益。《宋刑统》卷十二《户婚律》中对外商来中国经商死后的财产处理作了专门规定。

(一)对外贸易管理机构的设置:宋代管理对外贸易的专门机构叫“提举市舶司”。它是在唐代市舶使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市舶司都设在沿海地区。最早在广州,后来在明州、杭州、泉州、福州等地也相继设立。市舶司的主要职责是管理进出口船舶和抽解商税。可见宋政府比较重视对外贸易中的“官益”,即抽解商税是对外贸易之首要目的。

(二)对外贸易立法(互市舶法):宋代的对外贸易法(互市舶法),既鼓励海外贸易,又加强了中央政府对海外贸易的管控,宋代海外贸易的繁荣,到南宋时,市舶之利,成为了当时宋政府财政的主要来源。为了保护对外贸易 ,宋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的鼓励外商来宋贸易的行政政策。此外,宋政府还注意保护外商的合法权益,在《宋刑统》之《户婚律》等篇中清楚明了的对外商在华死亡后的遗产的归属问题,对外商的其他合法权益,如房产等财产权均作了规定。甚至改变了唐律中关于“化外人”犯罪的处理原则。如史料所载,“淳熙二年,倭船火儿縢太郎殴郑作死,诏械太明付其纲首归,治以其国之法。”郑作是宋朝人,依唐律应该按照宋朝法律处理,而宋朝政府却允许其按照日本国法律处理,特给与其“治外法权”的待遇。

四、明清时期的对外贸易:

明清时期国内商品经济持续发展,在封建社会内部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在国外,西方资本主义侵略势力不断向东方扩张。明清统治者在对外贸易关系方面,主要是想通过进贡的方式,得到海外的珍奇,以满足自己奢侈的需要。同时,他们又害怕外来势力对封建统治带来不安定因素。所以他们在对外贸易管理机构设置方面,时设时废;在对外贸易关系的立法方面,时松时紧。后来有时不允许人民出海贸易。

纵观史料所载,与明朝相比,清朝政府的海禁更加严密,对人民出海贸易的限制也更加严格。同时对来中国贸易的外商船只,在时间、地点、人员、纳税等方面也规定了许多限制。清朝统治者更以天朝上国自居,不需要与外国贸易往来。如果说,他们对西方资本主义殖民者的警惕,无疑是起到了自卫防范作用,但他们这种出于小农经济自给自足的保守思想,一概拒绝与外国贸易往来,这不仅失掉了他们向外国学习的机会,同时也阻碍了中国手工业生产中的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并最终导致了清王朝灭亡之结局。

结语:从汉代起,对外贸易就对中国古代历朝历代的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明清时却开始愈发限制对外贸易,甚至实施海禁,闭关锁国,阻碍了中国经济同世界经济接轨,阻碍了中国资本主义萌芽和西方先进技术的传入,导致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境地。沉痛的历史告诉我们,要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就必须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发展本国经济,提高综合国力。

参考文献:

[1]陈顾远著:《中国法制史概要》,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

[2]蒲坚编著:《中国古代法制丛钞》,光明日报出版社2001年版。

[3][南朝宋]范晔撰著,[唐]贤等注:《后汉书》,中华书局2014年版。

[4][清]顾炎武撰,黄珅[校注]:《天下郡国利病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

[5]脱脱著:《宋史》,中华书局201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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