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我国公司破产重整制度及完善

2016-05-30李宏宇

西江文艺 2016年9期
关键词:破产重整破产债权人

李宏宇

【摘要】:现代破产制度由清算主义为主向重整主义为主转变,破产理念也由债务人利益保护为中心向债务人与债权人利益平衡保护为中心迈进。重整计划是破产重整制度的核心,也是破产重整制度成功与否的关键环节。重整计划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我国破产重整计划制度存有一些缺陷,需要进行完善和改进。

【关键词】:破产;破产重整;债权人

一、重整制度的定义

重整是指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企业出现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出现之虞时,为积极预防破产,经公司利害关系人申请,在法院干预下对该公司的债权,债务重新作出安排并对公司实施强制治理,使其复兴的法律制度。重整制度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是考虑到将公司作为一个经营整体加以维持会更加有利于公司价值的实现。2007年6月1日实施的新《破产法》突破性的建构了破产重整制度,成为我国破产立法上的一大创新。根据新《破产法》第2条的规定,破产重整制度可以适用于所有企业法人。

二、重整制度的现实意义

重整计划作为重整制度的核心文件,其包含的内容是多方利益主体平等协商的产物,体现了私法自治的精神。在意思自治的范围内,重整计划为所有权利人提供了获得公平对待的平台,保证了各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同时,重整计划制度不仅仅着眼于包含在企业关系中的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着眼于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以及企业的兴衰存亡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从而废除私法与公法之间的传统界限,将私权本位与社会本位相协调,体现了现代社会公权力对经济的干预。重整计划制度不仅应保护债务人、债权人及股东等多个利益主体的权益,还应体现其追求的社会本位性,注重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在美国,负债企业如果希望继续运营,避免对其资产进行清算偿还债务,就必须根据《美国破产法》第11章的条款向破产法院申请重组及破产保护。

三、重整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重整计划遵循原则的模糊化

《破产法》贯彻了市场经济理念,其第1条规定了立法宗旨,即“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但在长达12章共136条的法律文本中并没有明确其价值理念,更没有明确规定重整计划应遵循的原则内容,在实际应用中,其原则、理念导向渐趋模糊化,反而易引发破产法适用指导思想的不协调。实践中,通过《破产法》对债务关系进行调整而间接实现市场经济调控作用,但不能将其理解为制定《破产法》的根本原则与理念,更不能以此来说明重整计划制度具有明确的原则。重整计划法律程序缺乏债权人最大利益保护、公平对待等原则的规定,模糊化的重整计划原则和理念必然导致重整计划的不完整、不可行,甚至促成了重整计划的低效率和负效应,加重其他社会负担,如生态环境的破坏、职工权益的剥夺等。

重整计划制度执行过程遵循的法律原则和基本理念也是模糊的。根据《破产法》第27条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我国《破产法》只规定重整计划的内容与程序,明显忽略了重整计划程序过程应有的立法理念和运转原则,且对重整计划实施的基本原则和重整计划成功实施后的利益平衡理念都处于空白化或模糊化的状态。破产计划实施过程中充满了实际的和潜在的利益冲突,如何博弈并重新进行利益分配需要简洁的法律原则和清晰的重整理念指引。

(二)重整计划制定主体的单一化

债务人或管理人是重整计划制定的主体,我国《破产法》第80条规定:“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可见,我国实行“谁管理谁制定”原则。由于债务人企业对本单位经营状况比较熟悉,对于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债务人積累了广泛的经验。债务人提出重整计划能较全面地考虑企业所存在的各种情况,包括企业高层领导或高管人员的调整、职工的安排、设备的更新以及产品的销售和处置等。同时债务人对公司债务清理的情况也最清楚,能根据各类债权人的特点,分别对待、灵活处理,确保各方都能较满意接受重整计划,因而重整计划方案更加符合实际,更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日本破产法》规定债务公司、已进行申报的更生债权人和更生担保权人及股东,都有权在法院规定的期间内提出重整计划草案。可是,我国破产重整计划的制定主体单一化,没有考虑到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如法律没有赋予债权人、股东等提出重整计划的权利。我国《破产法》第70条虽然规定了“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提起重整申请,以及第2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但该法第79和80条却将提出和制定重组计划草案的主体范围限定为管理人和债权人,这将导致在出资人提出重整申请时可能会出现管理人或债务人不积极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的情形,影响重整的顺利进行。这也是重整计划制定的权利主体缺乏灵活性和多元化所致。

四、重整制度完善与改进的建议

(一)重整计划制度应贯彻公平与效率理念。

确立重整计划制度的立法理念,这是制定和执行重整计划的前提和基础。重整计划制度的制定、表决和批准等程序实际上体现了各方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与协调,给予相关利害关系人以特殊保护,凸显重整计划的公平正义理念。由于重整计划过程涉及到层次不同且复杂的利害关系人,对于不同层次和性质的利害关系人法律赋予其不同权利内容,因此,对不同性质和不同层次的债权,应进行不同的利益平衡,对同一性质和层次的债权平等相待,即达到了所谓公平和公正的法律理念。重整计划对不同组别的人作出区别对待,对于同一组别的债权人作出相同的对待,更能保证不同组员拥有实质上相同的权益,更能体现公平原则。以债权额和人数为基础确定的双重标准分组表决结果的方式为不同种类债权人提供了公正良好的程序保障机制。

(二)重整计划制度应遵循多样化法律原则

在重整计划制度的制定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条件平等原则、切实可行原则、“谁管理谁制定”原则等。公平合理原则要求重整计划既要照顾债权人的利益,又要照顾股东的利益,体现了《破产法》追求社会公平的目的。条件平等原则要求同类权利人必须平等对待,而不能实行区别对待,不论同类债权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也不论债权数额大小。

根据我国《破产法》规定,法院在强行批准重整计划时必须符合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公平对待原则和绝对优先原则。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保证每一个反对重整计划的债权人,在重整方案中至少能获得他在清算程序中可能获得的清偿,该原则是为了保护这些对重整计划草案持反对意见的少数派。公平对待原则,即处于同一优先顺序的债权人必须获得按比例的清偿,它不适用于某一组内持反对意见的人,而只适用于持反对意见的表决组。绝对优先原则适用于享有不同优先顺序的债权人,其含义为:如果任何一组债权人反对重整计划草案,该重整计划就必须保证,只有这个组的成员获得充分清偿后,在优先顺序上低于这个组的其他组才可以获得清偿。另外重整计划必须保证,在这个组获得充分清偿之前,优先顺序高于这个组的其他各组不能获得超过其债权数额百分之百的清偿。也就是说,优先顺序在重整计划程序中对那些持反对意见的组同样适用。

参考文献:

[1]汪世虎:《法院批准公司重整计划的条件探析》,载《商业经济与管理》2007 (1).

[2]郭智慧:《新企业破产法操作指南与文书范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6.

猜你喜欢

破产重整破产债权人
主债务人对债权人有抵销权时保护保证人的两种模式及其选择
恶意串通与债权人撤销权解释论的三维意蕴
债权人放弃破产拍卖 玩具反斗城有望复活
困境中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出路
我国破产重整程序中有担保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规制
阜新破产煤矿用地复垦问题与对策
认缴出资制的问题与未来改进——以债权人保护为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