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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恭城瑶族习惯法中的长山制度研究

2016-05-28刘训智

广西民族研究 2016年2期

【摘 要】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广西恭城县)的瑶族人民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形成了完整的习惯法体系,在物权归属和环境保护方面通过习惯法的形式确立了长山制度①,规定住所地附近的山林属于公产,归属集体,同时安排了具体保护措施,以这样的公共契约明确权属,保护林木,维持生态平衡。恭城瑶族习惯法中的长山制度对于我们今天的物权制度和环境治理都具有积极的启发意义,值得进行分析研究。

【关键词】瑶族习惯法;长山;公共物权;环境治理;公共契约

【作 者】刘训智,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桂林,541004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 - 454X(2016)02 - 0106 - 008

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环境保护习惯法中多有“神山”“神林”的名目保护山林,这是受民族崇拜和宗教信仰中的万物有灵思维影响建立的习惯法制度,有着浓厚的原始生态和自然禁忌的色彩。这样的习惯法制度多表现为对山林所有权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宗旨,是以自然禁忌约束和宗教迷信导向为基础的所有权和环境保护两项制度的融合,对外体现为本民族的公共契约。在广西北部的少数民族亦是如此,桂林的恭城瑶族自治县是多民族聚居地区,以瑶族居多,形成了具有地方特色的民族习惯法体系,该地的长山制度更是少数民族物权制度和环境保护制度的主要表现形式,具有独特的制度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恭城瑶族习惯法中长山制度的历史溯源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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