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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破产清算法律制度思考

2016-05-24音邦定任兵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16年6期

音邦定 任兵

摘 要 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我国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但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资不抵债的单位也不在少数,因此就面临一个如何规范有序退出市场的问题。我国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相比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破产清算更为成熟,值得借鉴,但也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本文从民办非企业单位破产原因谈起,比较民办非企业单位破产清算和企业破产清算的异同点,考虑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特殊性质,提出几点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以期建立和完善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破产法律制度。

关键词 企业破产法 民办非企业单位 破产清算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6)03-000-04

社会组织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参与者,影响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广义上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其中,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我国社会组织的组成部分,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样起到重要作用。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其特殊的性质在多个方面区别于一般企业,由此决定着其在登记、变更、解散、注销等方面均区别于一般企业。

我国企业的破产清算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予以规制,但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一旦出现资不抵债引发的破产清算,如何适用法律、如何规范有序退出市场,则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亦缺少针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际情况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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