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两高发布新“解释”
2016-05-20白岩松
党的生活(黑龙江) 2016年5期
关键词:标准
因为《刑法修正案(九)》在涉及贪污贿赂案件时,把过去具体的数额拿掉了,只是划分成“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等几个量刑标准。这就让各地司法部门在做具体裁量的时候难免产生疑惑:究竟什么算“较大”?什么算“巨大”?什么又算“特别巨大”?公众一直在等待这样的司法解释。
白岩松: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新闻发布会。在对腐败“零容忍”的背景下,这个新的司法解释自然引发媒体和社会的高度关注。让我们看看一些媒体报道的标题——“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受贿一万元可追刑责”“多次受贿累计达一万元以上可定罪”“今后上下级间‘感情投资将入刑”……可见,此次司法解释给出很多新的提法,并且从即日起开始施行。那么,这意味着什么呢?跟过去相比,究竟是严了还是宽了?让我们一起关注。
贪污贿赂入罪的金额有了新界定
解说:受贿多少算是“数额巨大”,抑或是“数额特别巨大”?《解释》对近年来社会上最为关注的贪污受贿金额界定做出较为详细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发布会现场画面):1997年《刑法》所确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解释》对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做出规定,包括将“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确定的5000元调整至3万元。此外,《解释》还明确规定:“数额巨大”的标准为“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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