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赡养能否要回报
2016-05-18江中帆
莫愁·智慧女性 2016年5期
江中帆
邻里精神扶助孤寡老人后,讨要继承权。两级法院的答案霄壤之别。
该案被评为2015年度南京市法院系统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邻里帮扶孤寡老人
现年49岁的顾小姝,是江苏省南京市南车南京浦镇车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镇车辆公司)的职工,与吴永华既是同事,又是邻居,更是多年好友。
吴永华终生未婚,一人生活不愁吃穿,只是精神上感觉特别孤单。顾小姝十分同情吴永华,常常上门问候,家中只要做了好吃的,也会盛上一碗送去。每逢佳节,顾小姝更是细心周到,不但提前准备好节日礼物,而且抽出时间陪吴永华唠家常。顾小姝多年无私关心,深得吴永华的信任,也让她对顾小姝有了依赖。
吴永华年龄越来越大,行动不便,加之体弱多病,需要专人护理。她与顾小姝商量后,决定去福利院安度晚年。
2010年10月21日,吴永华作为“住养方”,顾小姝作为“送养人或本市担保人”与南京市社会福利院签订了《住养协议书》。六天后,顾小姝与吴永华在福利院签订《委托书》,载明:“……特委托朋友顾小姝作为我的监护人负责我的生活事宜:包括安排入住养老机构、缴纳养老费用和后事安排。”
吴永华进了福利院后,顾小姝还是惦记着她,经常去看望她。对此,福利院工作人员深有体会,“按规定,吴永华应由直系亲属送养,但其没有亲属,是由顾小姝送养的。送养时吴永华思维清楚,身体也不错,对顾小姝很信任,事情都交给顾小姝做。顾小姝每周来两三次,福利院如果需要她来,顾小姝也很配合,她对吴永华的态度始终如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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