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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付贷的“罪与罚”

2016-05-14丁冬

上海人大月刊 2016年4期
关键词:罪与罚首付款金融业务

丁冬

这段时间,首付贷成为一个热门话题。先是有文章将其与高杠杆、次贷等联系起来,接着是央行出来表态说房产企业、中介未取得金融业务的资质而从事首付贷业务是违法行为。其实,首付贷并不是今年才有的贷款业务。2014年就已经有媒体报道了搜易贷推出的“焦点首付贷”业务,“贷款上限为首付款的20%、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年化收益率最高可达11.5%、有担保标的并承诺承担借款人的本金损失”,是当时媒体对“焦点首付贷”核心特征的主要描述。近来,北上广深房价的集体上涨,让这项2014年就已经开始试水的首付贷业务重新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话题。

首付贷的业务逻辑其实很简单。举个例子,张三要买房,房屋总价400万,首付三成,可是张三手头只有100万,剩余的20万首付款需要贷款。此时,P2P公司将张三要贷的这20万打包成互联网理财产品进行销售,借款人为购买这些理财产品所付出的资金就变成了张三购房所需的20万首付差额。张三为此支付的贷款利息、手续费等则成为P2P公司和借款人的收益。对有购房的刚性需求者而言,首付贷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缓解短期资金缺口压力的作用。而对有改善性住房需求者来说,由于二手房交易中买家基本都有银行贷款的付款方式,卖旧买新存在着几个月的银行贷款审批时间差,此时首付贷扮演了卖旧买新过程中的过桥资金的角色。在不以炒作或投机为目的的刚需购房或改善型购房行为中,首付贷业务如果能够坚持有担保、有限额、短期限的运作模式,则其风险可控性往往较强,也不会助长房产市场的投机炒作行为。但随着房产中介、开发商也进入这一业务领域,首付贷逐渐演化到无抵押贷款、信用审核这样的模式上,甚至出现了部分房产中介、房产开发公司在无金融业务资质的情况下进行首付贷运作、为还款能力有限的客户进行虚假资质包装以骗取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首付贷逐渐偏离了其小额短期的良性运作轨道,异化为房产炒作的工具,让房产的投机者以近乎零首付的形式高杠杆地介入房产交易过程,既挤压了有正常购房需求且存在少量资金短缺的购房者的贷款途径,抬升了他们的贷款成本,又为投机者提供了高杠杆的购房交易途径,加大了金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建立在房价不断攀升预期上的首付贷炒房行为,抵消了国家设定房产首付比例以控制房产市场风险这一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控效果,而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银行信贷审核方面的信息失灵也容易加大传统房产贷款市场的风险。一旦房价形成下跌趋势,支撑高杠杆的高房价基础消失后容易引发逾期还款、资金链断裂的金融风险。

目前,随着央行针对首付贷的明确表态,首付贷业务在各地逐渐被全面叫停。比如,上海《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相关工作的通知》就要求辖内各商业银行对有投资、投机性购房特征的从严确定首付款比例和利率,不得融资给第三方用于发放首付、尾款等相关贷款,不得通过大额信用卡授信、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用于支付购房首付。但仍需看到的是首付贷只是众多过桥贷款的种类之一,叫停之后是否会有新的替代形式出现亦不无可能。因此,更值得深层次思考的是互联网金融业务创新层出不穷的当下,金融监管如何更好地适应互联网+时代?在互联网与传统行业深度融合的互联网2.0时代,互联网企业切入传统行业带有典型的“边缘切入”特征。简单说就是互联网企业选择从传统行业的“长尾端”进入,首先关注的是被传统行业所忽视的边缘群体或领域,在这些领域进行技术、规则或模式上的创新或突破,之后再慢慢切入传统行业的主营领域,呈现出“切入—融合—竞争”的演化特点。此时,传统监管模式无论在对这些新型业态的认识抑或是应对手段上都呈现出一定的迟滞。如何改造金融监管机能以改变这种“监管迟滞”现象,是首付贷“罪与罚”带给我们的最大课题。因此,金融监管的创新需要改变传统分业监管模式转而建立穿透式、功能性的金融监管模式,通过“识别资金是自有资金还是杠杆资金以防范杠杆过高加剧金融市场不稳定性“、“设定凡从事某一金融业务就要接受监管的基本原则”,才是根本性的问题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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