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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九”三招围堵行贿人

2016-05-14

当代党员 2016年5期
关键词:行贿者行贿罪行贿人

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完善了贪污贿赂犯罪刑罚结构,对行贿人惩处从“轻处”走向“重罚”。

两处修改

两处重要修改:一是对行贿罪增加了规定罚金刑,二是进一步严格对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

“刑九”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专家表示,“刑九”增加罚金刑,首先是考虑行贿大多是追求经济利益,所以从经济上来打击经济犯罪;其次是对行贿人从宽处理有所收缩,对行贿采取比较严厉的惩治态度。

增设“新罪”

“刑九”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设“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专家表示,增设“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一些行贿者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亲密关系的人员行贿,而逃脱法律的制裁。

从业禁止

与此同时,“刑九”还新增了“从业禁止”条款:对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违背职业要求特定义务实施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法院可以禁止其在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虽然在相关的行政法中早已有类似规定,但过去并未规定拒不执行这些规定的法律责任,所以之前执行并不理想。专家认为,“从业禁止”条款,可以对行贿者形成有效的制裁。

(摘编自《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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