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治理的斯芬克斯之谜
2016-05-14
检察风云 2016年5期
犯罪是人类社会的自然产物。犹如古希腊人面狮身的斯芬克斯,它不仅是扼人致死的怪物,也是巨人与智慧的化身。它张口一吐,能吹出瘟疫之风;双翼一挥,将产生沙漠风暴。最诡异的还是它的眼睛,当你们互相凝望,务必要解答它的谜题,否则将无法动弹,为其所伤……然而,一旦解开了谜底,人们也将因此获得巨大的智慧和力量。古往今来,人类社会纠缠于犯罪问题久矣,耗费重巨、诸刑罄尽,亦如斯芬克斯之谜。
犯罪本乃自然的存在
犯罪之所以是一种恶,主要是因为它影响了我们的生活。犯罪对生活的影响,亦如《俄狄浦斯王》所描述的:“因为这城邦,像你亲眼看见的,正在雪红的波浪里颠簸着,抬不起头来;田间的麦穗枯萎了,牧场上的牛瘟死了,妇人流产了……”同理,犯罪之恶也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从田间、牧场、女人流产到城邦的生路,莫不是犯罪存在的界面。
因此,犯罪的诱惑与憎恶也是我们的“现实生活”。究其实质,加罗法洛所说的构成自然犯罪基础的“怜悯和正直”的情感,作为刑法目的及其违法性基础的法益,也都是现实生活的组成部分。即便如此,什么是犯罪,什么是生活,什么是我们自己,仍然是德尔菲神庙前的谜团。
基于现实的损害,犯罪是可恶的,但这个可恶的东西,从来就不是一个绝对确定的存在。初始的时候,衣不裹体,食不果腹,天谴神罚,共妻公有,但凭一己之力;尔后私念渐生,文明见长,泾渭分明,家国天下,始有“犯罪”之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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