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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羌族应用性石刻及其价值

2016-05-14吴明冉

关键词:应用性羌族石刻

吴明冉

摘 要:明清羌族应用性石刻实用性强,数量较多。根据内容和文体分类,有文告碑、规约碑、契约碑、纪灾碑、道路交通碑、界碑、族谱碑等,为研究羌族历史文化提供了详实的数据,具有语言学、文献学、政治史、军事史、宗教和民俗文化等多方面的价值。

关键词:羌族;石刻;应用性;类型

中图分类号:K87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5-0013-03

羌族石刻指记载有羌族历史、文化、人物、事件的石刻文献。由于风化泐蚀、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遗存至今的石刻已经不多。据我们课题组近几年的田野调查,明清羌族石刻,包括石刻原物、拓片及文献著录,180余通,主要分布在四川西北茂县、汶川、理县、黑水、松潘、北川等地。在浩如烟海的石刻文献中,这批石刻文献数量有限,由于正统文献对羌族历史文化记载甚少,而羌族又没有自己的文字,因此这批石刻材料,便成为继羌族民间口头传唱的、少量用汉字书写的宗教经卷、方志野史、宗族谱系、地契文书等纸本文献而外最重要的历史文献。石刻形制类型包括碑碣、墓志、摩崖、题字、杂刻等。石刻类型不同,所记内容亦不一样,文献的价值也各有侧重。就羌族应用性石刻看,至今还没有人进行过专题搜集整理,更谈不上系统研究了。为了更好地发挥这批文献的重要作用,我们认真梳理其内容,分门别类逐一考察,这有利于进一步合理使用文献。通过与传世文献及其它出土文献相比较,互补互正,互相支撑,为进一步整理羌族石刻文献,开展羌族历史文化以及相关学科研究提供参考。

一、明清羌族应用性石刻种类

羌族应用性石刻文献丰富,大致分成文告、规约、契约、纪灾、道路交通、族谱碑等。

1.文告碑。公牍文书主要有章奏、诏命、文告、凭据等。羌族石刻主要为文告碑,是上级传达给下级的文书,镌刻在石,便于传布。内容涉及政治、军事、教育、婚俗、赋税、修路等土规,为研究明清时期羌族区域自治、法规、民风民俗等提供了详实的实证资料。如明崇祯十八年(1644)《松潘城告示碑》,刊布裁革旧例,整肃军纪6条。(茂县)清康熙四十年(1701)《牟托巡检司土规告示碑》,发布治安、婚丧、神事、生产、征粮等土规8条。(汶川)嘉庆二年(1797)《非土著人民不得应试章程碑》,是整饬科考作弊,维护教育、考试公平的文书。光绪四年(1878)《铁邑告示碑》,规定山场地界、汉羌民修桥补路、采樵及民俗等条约。(北川)光绪四年(1878)《禁止差役索诈批示碑》,严禁差役敲诈勒索、增添民累。(理县)光绪间《理番府告示碑》《婚俗禁令碑》,理番府革除“四土、三、五屯袭补规费”[1],严禁转房婚、近亲结婚等婚俗。

2.规约碑。碑文涉及乡规民约、行会条规,具有告示性质,但又不是纯粹的文告。羌族规约碑产生于清代,是研究清代羌族社会经济形态、生产水平、社会制度、生活习惯等最直接、最可靠的实物证据。(汶川)光绪四年(1878)《小寺寨封山护林碑》,公示保护神树林规约,禁止乡民私自入山樵采、牧放牲畜。咸丰三年(1853)《瓦寺土司差役碑》制定差役规约14条。(茂县)道光七年(1827)《水磨坪治安管理碑》,制定民约,鼓励村民兴办学校,惩恶扬善,反映了清政府在岷江上游羌区进一步改土归流,从国家政治制度和行政管理上推行地方行政与国家主体一致的管理方式。道光二十三年(1843)《岳希土司碑》,制定婚姻、田土、债账、争界等土规及议案费用。咸丰元年(1851)《河西议话碑》,商议16个刑事、民事案件裁决原则。(北川)咸丰二年(1852)《永垂万古碑记》,规定各寨民年纳豆粮归属,修补营汛、墙垣等需用。

3.契券。契券是当事各方共同订立的凭券、证据类文书,多为买地阴券,属于冥间文书,署明买地界至、时间、知见证明人,真实性强,是研究古地理的参考材料。所记买地用钱数目,可作为研究古代土地制度和土地价格的依据,是经济史研究的重要史料。(汶川)宋淳熙三年(1176)《员志成甘氏三娘买地券》,所言界至“兵迊其地,东至震位青竜,西至兖宫白虎”[2],落款“剑南西川成都茂州汶川县滋茂乡”。滋茂乡,元明属灌州,清代先后属筏村、麻溪局、西七区、漩口乡,现属都江堰麻溪乡,为该地所属建制、地理沿革变化提供了材料。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民约碑,也有契券性质。如同治八年(1869)《白水寨乡规民约碑》,内有5份买卖土地、山林契约。

4.纪灾碑。岷江上游地处龙门山断裂带和岷山断裂带,是中国强烈地震带之一。历史上发生过很多次破坏性大地震,如1933年茂县叠溪7.5级、2008年汶川8.0级大地震等。除此而外,还频发泥石流、干旱、洪水等灾害,碑刻中也有反映,为研究岷江上游地震和洪水灾害提供了材料,但仍显不足。光绪十八年(1892)《董氏墓碑》,记光绪十六年银杏乡桃关沟“天降洪雨,孽龙出焉”[3]。茂县《叠溪积水疏导纪念碑》,记1933年“叠溪陷落,地震山崩,压断岷江正、支各流,积水数潭成海”[4],酿成奇灾及川西人士及当局诸公疏导水患的史实。

5.道路交通碑是研究中国筑路史、交通史的实物资料。汶川有2通《克枯栈道碑》,分刻于乾隆二十四年(1759)、嘉庆九年(1804)。克枯栈道位于杂谷脑河下游,谷深坡陡,路途窄狭,上有悬岩,下临深渊,举步维艰。(理县)嘉庆十一年(1806)《曾头修路功德碑》、(茂县)嘉庆二十二年(1817)《白水溪修路碑记》、道光二年(1822)《纳哈沟路旁修路碑》、咸丰元年(1851)《三龙乡新基寨修路碑》、咸丰八年(1858)《三龙乡新基寨修路碑》、(松潘)光绪(1875-1908)《李道人修路碑》《夏毓秀辖夷口修路碑》等,反映了清代岷江上游羌区道路开凿、修建状况,也是该区域经济发展和文化交流的见证。岷江上游羌区为历代中央王朝统治,是重要的茶马古道,也是各民族交汇地,清代以前仅存隋开皇九年(589)《姜须达通道记》。桥碑亦只有咸丰六年(1856)《重修跃龙桥碑》尚存,与该地区所处重要地理位置极不相符。

6.界碑。界碑有标界和指路功能。明中叶,瓦寺土司与灌县分界在汶川县水磨与三江交界处的鹞子山。乾隆十五年汉夷争界诉讼裁定,40余年后再次裁定,并立碑《灌瓦界碑》:“内归灌县,外属土司……各营各业,汉民勿得潜入土司境内,藉端滋事;而土民亦不可行越界生非。”[5]嘉庆十六年(1811)《界碑》,是继前碑后勘定,表明自明始,汉夷争界,从未间断。

7.族谱碑记录碑主世系宗支、家族谱系,类似于宗族谱牒,是了解其族属郡望,宗支发展历史的重要资料。(理县)乾隆五十三年(1788)《水塘杨氏家谱碑》,记水塘杨氏羌人家谱六代77人,其中第五、六代改姓杨并按字辈形式取名。这是目前所见岷江上游羌族石刻中最早改姓杨氏的,表明水塘羌人改汉式单姓至迟在乾隆中期。(汶川)乾隆五十九年(1794)《大埃咪张氏家谱碑》,叙张氏始祖自明搬至此居住共十代13人;嘉庆八年(1803)《三江刘氏百代姓氏碑》,记羌人刘氏于明隆庆间从茂州奉旨徙往三江口镇守,共九代110余人;光绪十三年(1887)《毛姓家谱碑》,记毛氏十二代145人,各代字辈清晰,俨汉姓命名;茂县嘉庆十三年(1808)《余氏世代宗枝碑》,余氏题名24人。有的家族谱系碑则以图谱形式记载碑主始祖及后裔宗支繁衍情况。如(理县)嘉庆二十年(1815)《袁氏宗支碑》十四代260余人。每一支系用“——”表示,清晰明了。

二、明清羌族应用性石刻的研究价值

应用性石刻是日常生活实用的应用性文献,为研究羌族政治、经济、军事、历史、文化、民俗等提供了详实的资料,具有较高的文献和史料价值。有些材料还有可以开发利用的空间。

1.语言研究价值。羌族只有语言,没有文字,第二语言汉语的水平参差不平。有的碑文因为同音或音近而出现译音无定字。如《河西议话碑》,“尚议”、“粮弟兄”、“账木”,“尚”是“商”、“粮”是“娘”、“木”是“目”的同音字。更多的则受到羌语语音影响,产生了大量假借字。“江情”即“奸情”,“情娘情旧”即“亲娘亲舅”。羌语前后鼻音韵尾无别,故“江”是“奸”、“情”是“亲”的假借字。有的石刻题名以羌语汉字音译记录,较好地保存了羌语原貌。如族谱碑,(汶川)乾隆三十二年(1767)《龙溪火坟碑》,题名多保、太、勺、舍、甲、已等音节;理縣《水塘杨氏家谱碑》题名多姐、保、止、物等音节。保,羌族对男子的美称;已,是对女子的美称。不同音节,表明他们属于不同的部落。进一步考察《龙溪火坟碑》太祖曹、映及其子嗣姓名,多折、甲(押)、乜、已等音节,是典型的党项羌取名通用字,表明党项羌是龙溪羌的主要来源之一。《旧唐书·东女国传》载,贞元中仅西山松州生羌等就有二万余户相继内附[6],是有史以来羌人从松潘地区入居茂州人数最多的一次,人口远远超过茂州土著编户。他们与原住诸羌相互融合,成为现代茂县、汶川及理县东部羌族的先民。碑铭为此提供了实证材料。利用这批材料,可以考察、研究羌族语音、语言,探讨羌族族源、房名、赐姓、改姓来源理据和民族融合等,乃丰富民族语言和民族文化宝库。

2.文献研究价值。石刻铭文是一次性文献,文献真实性强。明清羌族应用性石刻文献种类多,为相关研究提供了丰富的材料。石刻内容丰富,涉及社会生活的很多方面,从不同角度反映了明清时期羌族的社会文化状态。通过搜集、整理,可以丰富民族文献学,有助于补正传世文献典籍的说误与不足。利用石刻文献,结合传世文献以及其它考古材料、口头传说等,可以使已有的研究成果得到新的解释,促进对已有材料的认识和研究。如《董氏墓碑》,既是纪灾碑,也是水文碑,详记“光绪庚寅岁,五月十二寅卯刻,”洪水“五六百尺之峯,源头上走”,使“数千余年之墓,尽赴江中”[7]。其时间和水文数据,为研究岷江上游水利史、水文史提供了最重要实物证据。

3.政治与军事史研究价值。羌族应用性石刻,特别是朝廷、官府发布的各种文告、政令,反映了明清王朝对羌区实施的区域自治制度,具有较大的政治、军事价值。明代,羌族主要聚居在四川西北部茂州卫、松潘卫、龙安府石泉县等地。《松潘城告示碑》:“后军都督府松潘同知管松潘副总兵事”及“卫、操、营、所及镇、路、关、堡”设施[8],反映了明代行政和军事建置。明代兵制,设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府,松潘卫属后军都督府。总兵镇守一方。嘉靖二十六年(1547)《何公生祠碑》,述松潘总兵何卿事迹,也反映了明代羌区军事控制的史实。明清羌区土官一统与土流合治并行,既有土司发布的《牟托巡检司土规告示碑》《岳希土司碑》《瓦寺土司差役碑》,也有流官刊布的《非土著人民不得应试章程碑》《禁止差役索诈批示碑》《理番府告示碑》《婚俗禁令碑》,是清廷对羌区施行的政治政策、行政建制、官吏设置的缩影。随着改土归流,土司辖地和权利进一步被削减,《牟托巡检司土规告示碑》“地少民稀”[9]。《瓦寺土司差役碑》:“烟户只有四五百家。”[10]就是该史实的真实写照。

4.宗教与民俗文化研究价值。羌族宗教以释比文化为中心,集中体现在白石神塔代表万物神灵的自然崇拜。通过在村寨附近的神树林中举行山神祭、羊神祭等仪式,传唱释比经典,传播羌族宗教信仰、思想文化,并出现了保护神树林、严惩盗伐的石刻。如(茂县)道光十六年(1836)《牛家山玉皇庙碑》,村民牛牲立誓,保护山林;光绪十六年(1890)《绵簇民约碑》,禁惜家林;汶川《封山护林碑》,不得私行斫砍;《小寺寨封山护林碑》,禁入山砍伐。羌民日常生产、生活中对神树的保护,既是朴素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反映,也是羌族自然崇拜的缩影,成为规范村民行为的习惯法。羌族习惯法内容丰富,仅《河西议话碑》,有“为其人命之,找本人不随搬粮(娘)弟兄”的诉讼习惯法;“两寨不打一寨,两家不打一家,二人不打一人”的生活习惯法;“为账木(账目)之(只)找本人,不随找家门弟兄”的债务习惯法;“财里钱”的婚姻习惯法[11]。

石刻也涉及羌族婚姻,如《赤不苏维城婚约碑》,羌民自发公议修订嫁娶条文,重在规范婚姻财礼。《婚俗禁令碑》,官方制定,以革除转房婚、近亲结婚等旧弊,反映了19世纪后期羌区习惯法与国家法之间的冲突,是研究清末民族地方法律实践的第一手数据,极具历史价值。

系统整理和研究这批材料,可以探索羌族宗教与习惯法、民俗文化,羌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及其规律,对繁荣民族法学,促进羌族地区的民族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11〕阿坝州文管所陈学志提供拓图.

〔2〕汶川县文博馆藏石.

〔3〕〔5〕〔7〕〔10〕汶川县文博馆藏拓.

〔4〕齐书勤,蒋克训.中国地震碑刻文图精选[M].北京:地震出版社,1999.169.

〔6〕(后晋)刘昫,等.旧唐书(卷197)[M].北京:中华书局,1975.5279.

〔8〕松潘县文博所赵双林藏拓.

〔9〕张雪峰藏原石摄影图.

(责任编辑 孙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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