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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问题

2016-05-14杜颖

大经贸 2016年6期
关键词:法律完善法律监督社区矫正

杜颖

【摘 要】 社区矫正自2003年试点以来,虽然已经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也存在诸多问题,其中包括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问题。由于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和工作主体相分离的特点,所以法律监督问题至关重要。而目前缺乏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具体法律法规,法律监督的责任主体、归责原则等并不完善。本文立足这一问题,浅析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问题。

【关键词】 社区矫正 法律监督 法律完善

社区矫正不同于监狱矫正,是指由社区矫正组织依法对法院和其他矫正机关裁判为非监禁刑及监禁刑替代措施的罪犯予以在社区中行刑与矫正互动的总称,具有社会化、人道化、个别化等特点。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颁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正式拉开了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序幕。试点工作确定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开展。2005年扩大到18个省(区、市);2009年《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的意见》正是拉开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开展的序幕。社区矫正体现了法律无情中的人道,对于犯罪分子的教育大于惩治,这既是司法制度上的创新,同时又是司法理念上的进步。但在施行过程中,仍存在很多的问题,由于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和工作主体不同,法律监督问题更为突出。

一、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问题

首先是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并没有一部统率和指导社区矫正互动乃至整个刑罚执行的,与《刑事诉讼法》、《刑罚》相互协调和衔接的社区矫正法,而且目前的《刑罚》和《刑事诉讼法》关于社区矫正的条文并不具有实际可操作性。而相关的法律监督更缺乏具体规定。《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虽然规定“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地进行。人民检察院依据职权参与社区矫正”,但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强有力的保障,使得检察院的监督工作难以落实。

其次是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体制机制不健全。除了国家赋予的检察机关具有监督权之外,其他形式的监督甚少。还有就是社区矫正工作者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的评估,这种形式只能算是汇报形式的检查,并不能进行全程动态的监督。所以对于社区矫正的监督形式单一,监督的体制机制并没有健全。

再次是检察机关监督的力不从心。其一社区矫正的双主体导致监督的困难。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是公安机关,但是实际的工作主体却是社会工作者,如社会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检察机关作为监督机构,对实施社区矫正的主体进行监督,意味着可能面临双主体监督导致责任不清。其二监督的力度不够,缺乏强制力。检察机关的监督形式属于事后监督,其监督的效果不佳,缺乏强制力的监督约束。

二、社区矫正的监督机制的构建

社区矫正来源于西方国家,其实质属于社会工作的范畴,是社会工作与司法相结合的人性化设置。社会工作在我国的发展并不完善,我国的社会工作者存在数量不多,专业技能不强等问题;我国的社会工作机构的发展也存在机构数量不多,发展依赖性强,机构建设不健全,机构工作者素质不高等问题。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必须是取得专业技能的社会工作者,所以无论是社会工作在中国本土化的进程短暂,还是社区矫正在中国引进时间不长等原因,都会对社区矫正工作产生影响。最为一种亟待发展的新事物,社区矫正需要社会各方面投入精力共同构建。

建立社区矫正的监督机制需要把握三大原则:检察机关监督为主,第三机构评估为辅,公安机关负责。在司法体系中检察机关作为主要的监督机关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监督机构,并且对社区矫正工作负有全程的监督责任。但是因为社区矫正工作是社会工作和司法工作的结合,拥有社会工作者和公安机关的双主体,所以在监督过程中全程依靠检察机关的监督并不现实,毕竟检察机关的工作事项很多,而人力物力有限。所以可以参考社会工作机构其他的监督形式,即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作为辅助监督。也就是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社区矫正进行事前和事中的监督。

三、社区矫正监督机制完善的路径选择

按照三大原则进行社区矫正监督机制的建构,需要建立健全社区矫正监督的法律法规,明细政府购买的相关权限,健全完善的检察机制。

建立健全社区矫正的监督机制最主要的就是建设完善的法律依据。我国正在深入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法治时代,需要完善的法律作为依据才能够有法可依、有法可循、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在建立社区矫正的监督法律法规时,需要明确相关的具体明细,做到可操作性强,明确各方的行为权限。

无论是检察机关通过政府购买委托第三方监督机构进行评估,还是公安机关通过政府购买委托社会工作机构进行社区矫正,都需要完善相关的政府购买明细。其中最主要的是政府购买的相关责任和权利,以厘清各方主体的行为权限和行为的合法性。

建立健全社区矫正的监督机制最主要的就是完善检察机制。检察机关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并不意味着社区矫正的事前、事中可以不作为。检察机关还应该建立定期的检察制度。对社区矫正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社会工作者和公安机关进行定期的检察以监督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检察机关还要建立不定期的检察制度。对社区矫正的过程要会同专业人员进行不定期的检察,以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能够健康运转。

四、总结

社区矫正工作是司法的一项重大突破。相比监狱矫正,社区矫正可以让被矫正人员能够不脱离原有的生活环境,能够在进行矫正的同时受到亲人的关爱。原有的监狱出来的被矫正人员,在进入社会之时都会受到再融入等问题,如果融入失败可能会导致二次犯罪。而社区矫正很好的避免了这一点。所以大力发展社区矫正工作意义深远。而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监督机制首当其冲。所以建立责任清晰、权责明晰、分层分级的全方位的监督机制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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