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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

2016-05-14陈卫东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6年6期
关键词:控方嫌疑人司法

陈卫东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建立在控诉机关指控被追诉人有罪的基础上的一种制度延伸,适用于任何案件性质、诉讼程序类型,广泛存在于刑事诉讼过程中。

认罪认罚制度的改革探索,契合当前我国刑事司法稳健运行的需要,具有特定的时代背景。认罪认罚制度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紧密相连,为解决案多人少的办案压力提供了可行方案,是支撑员额制改革的诉讼机制配套措施。在价值取向方面,“公正为本,效率优先”是认罪认罚制度改革的核心价值取向。第二,承载了现代司法宽容精神。第三,认罪认罚制度探索了一种新的非对抗式的诉讼格局。第四,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认罪认罚制度作为政策的制度化、规范化,集中于被追诉人在自愿基础上的认罪、认罚,并选择特定程序处理案件,体现了实体上的从宽与程序上的从简,并且明显有别于英美法系国家的辩诉交易制度。认罪认罚适用过程中的制度边界主要表现在:第一,侦查阶段适用的禁止性,认罪认罚只能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适用。第二,控方证明责任的变化,但不意味着降低证明标准。第三,法院庭审环节的简略。

认罪认罚制度应当坚持以被追诉人自愿性选择为基础,强调控辩双方协商并经由法院最终司法审查确认。从参与主体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选择权、反悔权;检察官作为控方代表,在审查起诉中与犯罪嫌疑人展开协商,提出程序适用建议与协议并履行检察监督职责。从案件适用范围看,从宽处理制度不应当有案件范围限制。从程序构造看,公安机关不负有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职责,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与犯罪嫌疑人达成一致协议,最终移送法院审查确认。从宽处理的界限和幅度应当充分照顾不同程序差异性的层级化改造需求。

(摘自《中国法学》,2016年第2期,第48-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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