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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下检察机关防范冤假错案的若干思考

2016-05-14张新江王亚楠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6年6期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防范机制

张新江 王亚楠

内容摘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诉讼体系,全面落实证据裁判原则,提高案件办理质量,这与防范冤假错案的目的具有高度的一致性。需要检察机关转变司法理念和加强机制建设,重新构建侦捕、捕诉、侦诉、诉审等关系,不断提高自身办案能力,规范司法行为,确保案件经得起历史考验。

关键词:冤假错案 以审判为中心 防范机制 案件质量评查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在宏观上要求检察机关构建新型侦捕、捕诉、侦诉、诉审四种诉讼关系,在微观上对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的自身能力建设和冤假错案追究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构建新型侦捕、捕诉、侦诉、诉审关系

(一)确立新型侦捕关系

侦查监督部门是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第一关的“把关人”,也是冤假错案第一道防线的“坚守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逮捕工作中不断转变刑事司法理念和工作机制,确立与之相适应的新型侦捕关系,保证案件质量。

一是准确把握逮捕条件,特别是严格掌握“社会危险性”证明标准,坚决摈弃“有罪推定”、“口供至上”、“构罪即捕”、“以捕代侦”等错误观念,从源头上根除案件“带病”进入检察环节的情况。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要做到“宽严相济”的积极把关,既不人为提高逮捕标准,又不刻意追求逮捕数量。

二是抓住关键证据这一根本,引导侦查机关取证,这是扭转侦查权处于强势地位的现状,确立新型侦捕关系的方式之一。侦查监督部门应当积极延伸监督触角,从规范刑事拘留着手,提前介入案件证据审查,切实解决侦查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随意性强等问题。

三是将侦查监督贯穿于捕前、捕中、捕后三个环节,把好受理关、批捕关、效果关,通过机制创新构建案件受理前审查、听取辩护律师意见、重大刑事案件提前介入、讯问犯罪嫌疑人、邀请侦查人员列席案件汇报、社会危险性证明、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不捕案件公开审查、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逮捕案件跟踪监督、涉检信访控制、不捕案件回访等为一体的审查逮捕案件质量保障体系。

四是加强与公安机关、辩护律师、当事人、公诉部门、审判机关的沟通联系,如鹤壁市山城区检察院在办案中围绕《刑事诉讼法》强化审查逮捕工作控、辩、检“三位一体”诉讼化体系建设,强化审查逮捕案件的公开性、民主性和抗辩性,做好各类案件、各自环节的风险预警评估,确保案件质量和司法公正。

五是严格落实自侦案件上提一级审查逮捕规定,强化监督制约。同时,建立职务犯罪案件同级侦查监督部门先行审查机制,在上报审查逮捕前做好引导侦查取证工作,做到侦查方向先明确、非法证据先排除、社会危险性先把握,确保案件质量,提高审查效率。

六是重视未检部门的监督机制建设,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捕诉一体模式,积极引入未成年刑事案件办理内外监督机制,形成办案有监督、问题有预警的新模式。

七是规范行使好立案监督权。检察机关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必须行使好立案监督权,特别是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情形的法律监督,要充分运用信息资源共享平台,通过定期检查侦查卷宗等方式依法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二)确立新型侦诉关系

调整和确立新型侦诉关系,主要包括协作关系和监督关系两个方面。对于协作关系,旨在借助经过严格法律训练的检察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协助侦查人员有针对性地完成侦查取证,形成刑事追诉的合力。协作的方式除了案情汇报和讨论之外,还应当允许检察人员参与到侦查活动当中,如讯问犯罪嫌疑人、参与搜查等,在此基础上就如何进一步收集、完善证据体系提出意见。如鹤壁市山城区检察院制定了《公诉引导侦查机制》,指派优秀公诉人引导侦查机关取证,参与讯问犯罪嫌疑人。还有侦查人员旁听庭审“三庭三评”制度,对于证据较为薄弱和定性有争议的案件,邀请侦查人员旁听法庭,庭后对案件侦办情况、对证据的要求标准等进行重点评议,引导、规范案件的侦查。

对于监督关系,主要是指公诉部门通过审查起诉等行为,对侦查权进行制约。制约侦查权,关键在于将当前的事后监督、疲软监督变为同步监督、强力监督。检察机关还应当严格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非法取证行为获得的证据在起诉之前予以排除。

(三)确立新型捕诉关系

捕诉关系是检察机关内部部门之间的关系,为了防止“侦查绑架起诉”的现象出现,要进一步重视内部的制约监督,加强沟通交流,探索捕诉衔接工作机制。统一捕诉双方认识,建立统一的法律标准、证明标准,准确适用逮捕强制措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可通过捕诉信息共享、重大、复杂案件信息通报、案件会商、法律文书的抄送与报备、案件办理征求意见以及联席会议等多种形式加强捕诉衔接,真正形成协调顺畅、配合有力的捕诉联动机制。

(四)确立新型诉审关系

检察机关推动建立新型诉审关系,应当认真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防止把矛盾推向审判环节。充分利用庭前会议,把一些不需要或者不宜在法庭上浪费时间、耗费精力的问题过滤、解决,如对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依法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同时,应强化刑事审判监督工作。如鹤壁市山城区检察院结合实际探索建立《刑事审判监督工作机制》,将“敢抗诉、会抗诉、抗准诉”作为刑事审判监督工作的重点,实现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的良性互动。

二、检察机关强化自身能力建设

(一)转变职务犯罪侦查模式

一要重视客观证据。不能死守“由供到证”的办案模式,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由证到供”或者“证供结合”的模式。主观性证据具有可变性,而客观证据则相对稳定,证明效果会更好。侦查部门要努力收集客观证据,改变对于口供的严重依赖状况,进一步增加客观证据在证据体系中的分量和作用。

二要重视技术侦查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作用。从工作模式上将单纯以司法鉴定为主的技术工作转变为司法鉴定、情报信息和侦查技术三项技术协同发展,建成覆盖侦办职务犯罪全过程的“大技术”体系,为自侦办案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持创造良好基础条件。通过信息化平台实现两个提升:即提升线索发现、分析、排查能力;提升确定侦查方向,突破案件,抓捕追逃能力。从根本上解决自侦案件依赖监视居住、案件成案率低、办案效率低等“顽疾”,实现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常态化。[1]

(二)提升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

一要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应当成为证据收集合法性审查的主体,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则是程序的参与者。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或者依犯罪嫌疑人申请开展相关审查活动,而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负有配合调查的法定义务,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通过举证和质证的形式参与相关程序性调查,实现非法证据的发现、证明和排除。

二要统一侦查、起诉部门证据标准。通过明确证据证明标准以及法定量刑情节方面的证据要求,使侦查部门自觉严格按照标准规定收集完善证据,提高案件质量,降低退补率,从“办案源头”保障案件质量。

三要用好不诉权,保证引导侦查取证效果。要把依法引导与不诉权的行使紧密结合起来,对于侦查机关没有按照引导侦查取证的要求收集、完善证据,导致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案件,要坚决依法适用不起诉,并且说明不诉的理由,促使侦查机关接受监督,树立证据意识。

四要搞好“五梯次”审查,即采用个人审查、科(处)集体审查、侦查、侦监部门人员参与审查、对抗审查、检委会审查多层次梯级审查方式,层层把关,确保案件质量。通过五种方式审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认为起诉事实有重大变更的案件,经检委会研究决定是否起诉或不起诉。

五要重视退补证据质量。对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明确提出退补理由,详细列举退补提纲,指定承办人员定期了解补充侦查的情况,对补充侦查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必要时协助侦查机关搞好补充侦查工作,以求最佳补查效果。对于退补后侦查机关补查不力或不予补查的,及时发出纠正意见,督促侦查机关及时、全面收集证据。

六要提高检察官综合素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直接追求就在于提升案件质量,避免冤假错案。检察官只有加强办案能力,才能充分应对改革带来的挑战。对此,检察官需要更加重视证据审查工作,将诉讼风险与证据漏洞解决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必须做到从实体到程序、从争议点到全案的严格把握。

(三)加强案件质量评查工作

遵循司法规律,明确案件质量评价体系,使之贯穿于整个案件办理全过程。建立案件质量评价标准,通过对各部门、各类案件的办案流程、实体定性、内外监督制约、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规范评价,构建案件质量保证体系。同时,强化案管办的协调作用,建立案件定期评查机制,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坚持对案件每日巡查、每周总结、每月汇报,做到“线上”“线下”同步办理,实时监控案件程序进程,督促各部门加强协调配合,提高案件办理质效。

(四)加强责任追究力度

受制于主观认识与客观条件的限制,冤假错案的发生还难以完全杜绝。建立错案追究制是对司法公正的恢复,但需要明确的是错案的标准是什么,以及什么样的原因造成的错案应当追究。何种原因造成的错案应当追责,理论界存在较大分歧,一般认为对司法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错案应当追究责任。另外,从实体与程序的角度分析,究竟是以不当行为还是以判决结果为标准来启动追责程序,也是需要解决的问题。英美法系国家重程序,建立了不以判决结果而以不当行为为依据的法官惩戒制度。大陆法系重实体,建立了不当行为与判决结果相结合的二元追责体系。[2]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笔者认为,我国的错案追究制应当采取行为与结果结合的方式,重点惩戒那些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法律、违反司法人员职业道德准则从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司法人员。同时,明确案件质量的底线,规定不论是否造成冤假错案,只要案件存在质量问题都应对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确实导致冤假错案出现的,对责任人实施终身追责。在加强责任追究力度的同时,做到遵循司法规律,细化责任分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定案谁负责的原则,根据错案性质、原因、情节、后果和责任大小,作出恰当处理,消除检察人员因错案追究带来的顾虑,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三、推进司法改革,防范冤假错案

一要通过改革扭转法律监督职能弱化的局面。在我国目前的权力生态下,检察监督的全面落实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同立法预期仍有很大的差距。检察监督职能的弱化和虚化,严重损害了检察机关权威,削弱了检察机关的公信力。“以审判为中心”并非是法官独大,审判行为依然要接受检察监督,确保审判者公正裁判。在制度层面上,要逐渐转变对检察机关的定位,使检察机关成为一个局内的、同步的监督者,并赋予检察机关实质性的监督手段和必要的自由裁量权。

二要通过改革协调检察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冲突。其一,检察监督应当是在保证审判权独立行使的前提下进行的,检察监督的初衷在于防止审判权滥用,而不是实现其他目的。其二,检察监督应当主要针对法官个体,检察机关对审判程序的监督,重点是对法官故意违法或者重大过失所导致的职务犯罪行为进行监督。

三要坚定不移地推进检察体制改革。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建立省级以下检察机关垂直管理、检察人员分类管理以及主任检察官制度改革,改进检察工作的运行机制,实现良性、高效运转。更为重要的意义是,通过检察改革建立精英化的检察官队伍,通过提高人的素质达到防范冤假错案的目的。没有精英化的司法官队伍,即使法律制定的再精良、再科学、再严密,要有效地防范冤假错案恐怕也只能是一句空话。[3]

注释:

[1]司明凯、刘峰:《科技铺就强检路 敢立潮头领新风—河南省安阳市检察院“科技强检”工作纪实》,载《检察日报》2015年12月3日。

[2]朱孝清:《错案责任追究的是致错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再论错案责任》,载《人民检察》2015年第21期。

[3]胡常龙:《论检察机关视角下的冤假错案防范》,载《法学论坛》201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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