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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难题待解

2016-05-14赵春艳

浙江人大 2016年6期
关键词:姚某孙某赵某

赵春艳

家暴,以各种伤害形式频繁出现在新闻或身边的时候,如何保护被家暴者免受痛苦,成了社会关注的焦点。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让受害者看到了曙光,可现实中,因这种发生在家庭及其成员中的伤害如何鉴别和认定,依然让人困惑。

“命都快没了,还要脸干啥?”37岁的张玲玲(化名)终于鼓起勇气向法院提出离婚。对她而言,这个决定纠结了10多年。

张玲玲原本不太懂法,但社会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宣传给这位普普通通的超市售货员带来了离婚的原动力。经常被丈夫殴打的她不指望离婚能得到什么,“过平静的生活”是她的夙愿。

与张玲玲态度截然不同的生物化学女博士李琳(化名)从没想过离婚,尽管她与丈夫的关系难以为继,但她始终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

千里之外的妹妹李晴偷偷地告诉记者,她姐姐经常被姐夫性虐待,已经去医院好多次了。

“以暴制暴”会酿成更大的悲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副主任阚珂在云南第一女子监狱调研时发现,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当中,但最后的后果却是严重的社会问题。

尽管2016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让受害者看到了曙光,可现实中,因这种发生在家庭及其成员中的伤害如何鉴别和认定,依然让人困惑。

沉默中爆发

2014年8月17日凌晨,姚某用菜刀将她丈夫方某的脑袋切了下来。这个温顺的江西女人用最惨烈的方式结束了十几年被暴打的婚姻。

姚某和丈夫方某结婚10多年了,育有4个子女。方某对姚某多次实施家庭暴力。

最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姚某有期徒刑5年。

据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专家陈敏介绍,被告人在长期受虐、压抑情绪而产生绝望时,会爆发以死相拼的不良情绪,有特定的对象。“姚某故意杀人案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陈敏说。

在经受长期家庭暴力中,大多数人有“忍一忍就过去”的想法。就像姚某一样虽然遭受拳打脚踢,却仍表示“从来没有想过报警,觉得是家庭内部问题”。

2016年3月,北京市房山区的61岁谷老太在申请与丈夫赵某离婚的同时也得到了法院给予的“人身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赵某对申请人谷某实施辱骂、殴打等形式的家庭暴力。禁止赵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谷某。”

谷某与赵某两人有35年的婚姻,据谷某讲述,赵某长期殴打她,最近一次是将谷某打得鼻口出血。谷老太实在受不了了才起诉离婚。

赵某在收到法院的裁定后“扑通”一声跪在了谷女士面前:“我当着大家的面保证以后绝不打你了。”然而谷老太捂着脸边哭边说:“他以前也做过很多次保证说不打我,后来还是打我,打了我30多年了,我不信任他了。”

在这起案件中,房山区法院认定有家暴行为的依据是谷老太的病历和公安的报警记录。

尽管上述案例中,一些证据有力证明了“家庭暴力”,但现实中对家暴这一行为的认定和甄别仍是难题。

难以认定

即使遭遇家暴并报警,也不一定被认为是家暴的例子有很多。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庭长左锋告诉记者,反家暴法虽明确定义了家庭暴力,但是对于如何认定家庭暴力并未作出规范。

左锋说,案件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多为录音、单一的就诊证明或者报警记录,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从而导致认定的比例较低。

左锋讲述了一起真实的案例。张某与孙某2015年登记结婚后经常吵架,后张某起诉孙某离婚并称孙某有家暴情形,提交了视频光盘、录音及照片。虽然孙某认可了这些东西但并不认可是他殴打了张某。

张某声称自己被孙某殴打向派出所报警两次,但法院调取派出所询问笔录发现,笔录中张某虽然声称孙某打了自己导致脸部受伤,但孙某对此不予认可,坚持没有殴打,派出所并未对孙某是否殴打张某的事实作出认定。

左锋认为,张某确实以自己被孙某打为由向派出所报警两次,但就家庭暴力的发生没有提供直接的证据予以证明;派出所也未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根据现有证据,张某未能证明与孙某的冲突达到了家庭暴力的程度,故不能认定存在家庭暴力。

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派出所警官赵伟告诉记者,在处理家庭纠纷的警情时,到了现场多是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很多以调解结案。另外有多数存在互殴行为,无法认定为家庭暴力。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法官张爽向记者讲述了真实的案例。离婚诉讼中,被告洪女士称丈夫王先生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但经调取派出所处理双方纠纷的卷宗后,卷宗显示“某年某月某日双方因夫妻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身体损伤,但经鉴定损伤不构成轻微伤。经调解双方各自自行看病,不需要公安机关处理,不追究对方法律责任,一次性调解,不再发生纠纷”。依照这种笔录和鉴定,洪女士主张王先生家暴没有被法院认定。

赵伟说:“警察出警在很多情况下起不到制止家庭暴力的作用,那些施暴者由于我们在现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但我们走了之后可能又会殴打受害者,甚至打得更重。这就导致一些受害人不敢再去报警。”

举证难导致认定难是家暴案件中的主要特点。张爽说,家暴中鲜有目击证人,即使有也很少愿意出庭作证或者提供书证,提供到庭的证人往往是一方亲属,因存在利益关系而证明力较弱。而且实施暴力行为通常与诉讼间隔一段时间,施暴痕迹难以查证,难以认定就是暴力所致。

左锋告诉记者,仅2015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33起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而认定家庭暴力的仅5起,比例很低。

新法困局

在人们传统的想法中,家暴是家事,所以现实中存在着大量不为人知的家庭暴力伤害。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杨万明表示,有的被害人确实自己有顾虑,不想说。他告诉记者,实践中有一种确实是不想报案,比如内心不希望施暴人被处罚,或是希望维持家庭的完整。也有受“家丑不外扬”的观念影响,说出去不好听,顾虑个人隐私等问题。

李晴告诉记者,姐姐李琳新婚的时候就曾走路一瘸一拐,但结婚后2年多才告诉家人丈夫有特别“爱好”。可是这种夫妻之间的事情李琳自始至终也无法向外人开口,只能不停地请求住实验室,减少与丈夫接触的时间。

“法律本身是公正的,但是立法人是有感情的。我们在制定反家庭暴力法过程中,是带着感情工作的。”在制定反家庭暴力法过程中,阚珂曾到云南第一女子监狱调研,监狱方为了让他们全面了解监狱的工作情况,其间安排观看了服刑人员表演的一场短小的文艺演出。

“这是他们教育改造罪犯的一个措施。虽然服刑人员演得很好,但我的心情却非常沉重。如果这个演出在大墙之外,那会是什么样的感觉?现在她们犯罪了,在这里服刑,这些人的孩子又在哪里?有没有人管?如果没有人管,缺少家庭呵护的他们会不会走上犯罪道路?”

“反家庭暴力是关系到家庭和社会的事情。有人说,全世界没有任何婚姻制度可以承诺给人幸福,但应当有制度使人可以避免极端的不幸。我认为,反家庭暴力法应该成为避免家庭发生极端不幸的法律制度。”阚珂说。

北京市法学会妇女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法律援助与公益法律服务委员会副主任于超告诉记者,他作为基层法律援助律师接触了大量的涉家暴案件,所以在反家暴法出台前调研时提出了许多现实的问题和意见。

“涉家暴如果是殴打致伤反而是最好认定的。”于超认为,现实情况中因经济纠纷而导致家庭成员互相动手的情况很多。目前公安和法院对于家暴的认定也是看是否有看得见的伤害结果。

于超指出,虽然可以实施“人身保护令”,可是家庭只有一套住房,怎么才能让施暴人“远离”被害人?

“反家暴法中规定了恐吓和谩骂都属于家暴范围,但实际上取证很难。共居关系导致的矛盾是持续性的,发生时间也具有不确定性。”于超说,“没有千年防贼的。”就算是取证,被害人的注意力也不能整天放在这个事情上。

于超告诉记者,在赡养关系中,有的子女故意在老人休息的时候弄出巨大声响导致老人长期睡眠不足,这种情况无法去证实和取证。子女反而辩驳是老人没有那么多的睡眠。于超认为,这是一种“软家暴”。对这种“软暴力”的取证,显然难上加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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