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安乐死的合法化
2016-05-14高晓红
青春岁月 2016年7期
关键词:必要性
【摘要】关于安乐死的合法化问题近百年来一直讨论争议不断,近些年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允许安乐死,而安乐死合法化这一问题在我国却一直秉持着保守的态度,未取得较大进展。本文将结合目前安乐死合法化的存在状况,阐释安乐死合法化的必要性,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安乐死概念;阻却事由;必要性;立法建议
一、安乐死概述
1、安乐死概念
“安乐死”一词起源于古希腊文,即“幸福”地死亡。安乐死至今并没有统一的定义与分类,按照不同的死亡方式可以将安乐死分为两种:积极的安乐死与消极的安乐死。前者指医生采用药物等方法加速患者的死亡,目的是为了使患者减轻疾病带来的痛苦和折磨。我国认为这种方式是不尊重人权的体现,因而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后者指医生对于已经确定没有救治希望的患者进行停止药物等终止治疗措施,直至患者自行死亡,消极的安乐死的死亡方式被普遍认为不存在构成故意杀人罪,我国亦支持此观点。因此,本文所讨论的安乐死的合法化即是指积极的安乐死的合法化问题。
2、安乐死的现状
世界第一个以法律形式肯定安乐死的国家是荷兰。2001年4月10日,荷兰议会上院通过了《安乐死法令》,使荷兰成为了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2014年1月,美国新墨西哥州最高法院宣布:一位具有行为能力的病危患者选择死亡援助是宪法赋予的权力,授权医生开具具有致命性的处方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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