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相关制度的衔接
2016-05-14王岩
法制博览 2016年9期
王岩
摘要:司法权的被动行使及司法资源的有限利用,使得司法程序很难一次性的囊括所有的利害关系人,因此就出现了案外第三人未能参与诉讼却受到了生效裁判的不利影响,这显然违背了司法公正的宗旨。针对于我国司法实践现状,在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内容,本文主要将该制度与相关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以期更好的发挥它的事后补救功能,维护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裁判效力;执行异议;再审
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6-0200-01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衔接(一)二者的比较分析
如果所有第三人都能在裁判生效之前参与到诉讼中来,当然是对第三人权益最好的保护方式,但是,由于民事诉讼纠纷的复杂性,使得第三人有时候对于正在进行的侵犯自己权益的诉讼不得而知,法院有的时候也不一定知道所有的涉案人员,导致相关人员不能参与诉讼,却要承担不利的裁判后果。此时,案外人参加诉讼的方式就无法保护他的利益,为此,第三人撤销之诉被增加到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对于第三人而言,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属于事前的救济制度,而该项新增制度属于事后救济措施,二者同等重要。(二)二者的衔接
二者应该是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案外人参加诉讼的“替补措施”而存在,即第三人只有因不能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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