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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强制许可制度研究

2016-05-14詹启智卫志超

法制博览 2016年9期
关键词:建议

詹启智 卫志超

摘要:著作权人及其相关权利人利用法律所赋予其的垄断性来限制甚至是排除他人利用和使用自身作品,从而获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这与我们现有著作权法所追求促进文化和科学的传播,促进作品的创作与文化繁荣的宗旨相悖。在我国目前的著作权法中仅仅规定了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两种制度作为著作权权利限制的方式,而强制许可制度在促进文化传播与繁荣,限制权利人权利滥用上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我们现有的著作权法并未明文规定,可谓著作权法中的一大缺憾。本文主要通过阐释我国构建强制许可制度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强制许可制度与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制度的比较,并结合国际著作权法的发展趋势,进而提出关于我们完善自身著作权法强制许可制度的建议,来弥补现有著作权法的不足。

关键词:著作权;强制许可;权利滥用;权利限制;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6-0001-05

作者简介:詹启智(1964-),男,汉族,河南武陟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卫志超(1991-),男,汉族,河南淮阳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本科在读。

一、引言

我国著作权法既要保护作者的私益来鼓励作者进行创作,又要丰富社会主义文化,促进文化和科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从而保证社会的整体利益。赫克认为,法起源于对立利益的斗争,法的最高利益就是平衡利益。我国著作权法前两次的修订并没有引入著作权强制许可制度,未对著作权人的权利滥用进行合理有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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