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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私权与公权博弈探析

2016-05-14张敏

法制博览 2016年9期
关键词:私权公权博弈

张敏

摘要:经济的全球化、一体化促进了科技的创新发展,也为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知识经济的进展与知识产权私权化的扩张,加速了知识创造者主体与非主体之间的矛盾冲突,在社会权利体系中存在着私权与公权的博弈。这一博弈的解决,是促进我国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的重要杠杆。

关键词: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博弈

中图分类号:D923.4;D99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6-0173-02

经济的全球化、一体化的进展,不断推进了科技创新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当前,要推动我国的科技创新发展,就必须解决好私权与公权的博弈问题。在中国的社会经济运行中,实现私权与公权的协调、平衡发展。一、私权与公权的关系

私权与公权是相对应的概念。私权是指私人、个体即自然人或法人,所享有的各种民事权利。WTO的《知识产权协定》中强调“知识产权为私权”,这就是明确界定了知识产权的私人属性。私权强调的是私人权利受到国家法律的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的不可侵犯性,是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法律观念。知识产权私权化的扩张,将导致知识的创造者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即知识产权的私权与人权、健康权、生存权、发展权等公权的冲突。这在知识产权体系中,是权利的保护与限制的重要问题。

知识产权私权与公权的关系,如果站在哲学角度看问题,任何事物都具有两方面的因素,二者之间相互依赖、相互作用,是对立统一的关系。知识产权中的私权与公权,存在着对立的一面,存在着排斥与冲突;同时,二者之间又是相互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知识产权的理论工作者或社会实践的探索者的任务,就是要在私权与公权的对立统一中,较好的把握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解决好知识产权中存在的冲突,促进知识的创新,推动科技、文化创新发展,实现社会科技资源的高效整合和利用。二、私权与公权博弈的成因

私权保护的是知识财富的创造者、所有者的利益;而公权保护的不仅是知识财产的创造者、所有者的个体权益,同时,还要保护知识财产的传播者、使用者的权益。当前,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推广,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及知识经济的发展。以西方发达国家为主导的知识财产私权化在国内和国际法领域均有所扩张。一是从在国内领域看,知识财产私权化的扩张,将会导致原来属于人们共同所有的市场、知识文化、科技创新技术及生产等归入私人领域,而知识财产的公有领域相对减少。这就会引发知识创造者、所有者与知识传播者、使用者之间的博弈。二是从国际层面看,知识财产的私权化的扩张,在国际领域有所强化,这就给经济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增大了压力。这种压力来自于西方发达国家提高保护标准,发展中国家只能被动接受国际知识产权的新体制和机制。

私权扩张与公权萎缩的成因,主要来自以下几方面:一是市场经济的利益最大化原则是私权扩张的根本。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竞争的市场机制促使市场主体,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市场主体在这种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而忽视社会公共利益,从而形成了知识产权这一私权的扩张,公权受损。二是西方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比较优势是私权扩张的重要因素。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西方国家已由传统的工业经济转向了以信息产业为主的知识经济时代。在这种环境下,发达国家利用各种条件,在全球范围内构建知识产权条约,使发达国家私权在全国全球范围内有所扩张,而发展中国家利益和知识产权有关的公权不能得到重视。三是知识产权价值取向的异化推进了私权的扩张。当代,随着社会、科技、经济、文化的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提高。社会物质财富增长所带来的经济社会效益在异化的价值取向的情况下,则是公权让位于私权。对此在社会经济的运行中必然形成私权与公权的博弈。三、私权与公权和谐发展的路径

私权与公权和谐发展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路径,是当今知识产权制度构建与完善的重大课题。这一课题解决基本路径要从私权与公权关系上去把握:一是要对私权进行充分有效地保护;二是用公权去制约私权的不断扩张,从而达到私权与公权的平衡。具体路径要从以下几个面着手。

第一,私权与公权要有机结合,协调平衡。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制度具有双重的制度目标:即既要保护私权,又要保护公权。知识产权具有私权的属性,但这并不意味着不重视公权的存在。在社会经济的运行中,知识产权制度就是在私权垄断与知识共享的结合中,来保护知识财富的创造者权利,推动新知识的传播,即新的科学技术的创新发展,从而达到社会公共财富的增长。也就是说保护私权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前提,维护公权,推动社会财富的增长是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首先,知识产权私权的保护是促进经济、科技创新发展的前提,如果说为了维护人类社会的生存、健康、发展等公权,而忽视知识产权这一私权,使不法分子肆意侵权,对此必然会重创发明者的主动性、积极性。因而不利于知识经济的增长,不利于社会公共权利的维护。其次,不适当保护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使其超过一定的限度,也会对公权的实现造成难以挽回的创伤。所以在社会经济的运行中,要将知识产权这一私权的保护与公权的维护统筹考虑、有机结合,二者之间要处在不断的协调、互为条件,从而达到两者之间相对动态平衡。

因此,在着手解决知识产权有关的私权与公权冲突时,要以利益平衡为原则,要解决好“三大平衡”,即一是知识产品的创造者自身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二是知识产品的创造者与传播者、利用者的利益平衡;三是创造者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第二,规制知识产权法,解决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推进私权的保护与公权的维护,从而实现私益与公益共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知识产权中的私权与公权是相互制约的,二者之间是互为条件,共处在知识产权的制度设计之中,这是实现私权与公权平衡的条件。在现实社会经济的运行中,知识产权法往往使用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例如,专利制度一方面授予专利人独有权利;另一方面又有强制许可等制度,以防止权利人阻止公权的实现。当前,我国要实现知识产权的私权与公权的双赢,在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过程中要解决好三个问题:一是在知识产权的设计中,要明确禁止滥用原则和滥用的法律后果,同时,应有明确的细则和具体的要求,要对知识产权的垄断问题予以规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科技的进步,滥用知识产权的形式也呈现多样化趋势,知识产权法不可能将未来各种滥用知识产权的形式考虑到。因而,知识产权法的总体设计中应明确规定禁止滥用原则。二是在知识产权的部门法律中,对权利滥用作出具体的解释和明确的规定。即可以通过法定许可、强制许可、合理使用等制度,来保证公众享有知识文化创新所产生的权利。

第三,利用国际知识产权协定,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推进维护社会公权。当前我们要充分利用国际知识产权协议中,赋予成员国防止知识产权滥用、推动公权的条款,进一步构建和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实现我国社会的公权。解决目前国际经济运行中的知识产权方面的争端。跨国公司经常滥用知识产权垄断市场的行为,破坏正常商贸往来,制约国际资源的合理配置。目前,我国要充分利用国际知识产权协议的相关规定,尽量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形成规制知识产权制度中的私权的滥用,有利于维护和保障公权的知识产权制度的不足。

纵观国内国际经济社会的演进,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应注意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对私权要进行积极有效的保护;二是通过公权合理、限制私权的异化。在现实的社会经济的运行中,不能以牺牲公权为代价,推进私权的神圣,而应该在保护公权的状况下,来推进私权化。这就是说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内,我国要进一步完善合理均衡的知识产权制度,从而达到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既能保护私人权利,又能处理好国际知识产权问题中的私权与公权之间的关系,有效解决知识产权中的私权与公权之间的冲突,推进全球社会经济资源的高效配置。

[参考文献]

[1]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2]冯晓青,刘淑华.试论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及其公权化趋向[J].中国,2004(1).

[3]郭林昕.简析知识产权的公权利和私权利属性[J].湖北理工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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