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类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标准问题调查
2016-05-14沈小平韩卓珂
法制博览 2016年9期
沈小平 韩卓珂
摘要:民事侵权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到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在适用中,如何把握计算标准成为案件审理的难点,本文主要围绕某县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调查研究,以期望能在日后审理该类案件为其他基层法院提供帮助与依据。
关键词:侵权;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标准
中图分类号:D922.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6-0116-02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具体人格权或者抽象人格权利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精神或者心理上的损害所依法享有的诉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精神损害赔偿金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一、自然人具体人格权和抽象人格权,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遭受不法行为侵害而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二、违反社会道德风俗、道德底线侵犯他人隐私,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三、非法侵害监护人的监护权利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人,导致母子、父子关系或者其他近亲属关系遭受精神创伤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三、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侵权人采取诽谤、侮辱、丑化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或者非法披露死者隐私以及不法利用死者的器官、遗体、遗骨等违反社会道德底线良知的方式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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