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预算的完善对扶贫项目经费管理的影响
2016-05-14孙周琳左胜
商情 2016年9期
孙周琳 左胜
一、《预算法》的完善与中西部民族贫困地区的财政预算
(一)《预算法》的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于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此后,历经四次审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今年8月31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并决议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完善后的预算法在以下方面体现出来,主要有:第一,全口径预算体系的进一步加强;第二,财政管理体制的完善,规范各级政府支出责任和财力分配的关系;第三,预算的透明公开;第四,地方举债问题的规范;第五,进一步加强了国库集中支付的管理;第六,对于法定性支出做出了预算安排的规定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内容做重点审查;第七,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的监督。
(二)《预算法》的完善与民族贫困地区财政预算的联系。我国中西部民族地区包括内蒙古、黑龙江、广西、云南以及贵州等15个民族自治地区,其中包括257个国家级民族贫困县,占我国国家级贫困县总数的一半以上。中西部地区是少数民族聚居的经济欠发达地区,其贫困分布呈现“片”(特殊贫困片区)、“线”(沿边境贫困地区)并存的特征。
我国中西部民族贫困地区的财政预算具有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中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在财政资金使用与一般贫困地区资金的使用朝向不同,很多地区属于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力度欠缺,一直处于财政收支不平衡,地方举债严重,资金使用不到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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