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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

2016-05-14王海霞

商情 2016年9期
关键词:法律

王海霞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家庭问题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在中国的社会,婚姻家庭也显现出其独有的特征,以往的婚姻家庭立法在审判实践中的指导性减弱,为了解决审判中面临的新情况,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势在必行。在强烈的呼声中,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历经三年的过程出台,对审判实践中起了重要作用,但是该司法解释也存在许多问题,尤其明显的一点是过分强调物权忽略婚姻家庭特有的特征,许多规定与婚姻家庭立法精神相悖。在这里,笔者主要讨论新司法解释第7条关于不动产的规定。

【关键词】婚姻,不动产

一、引言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婚姻法解释(一)、(二),为婚姻纠纷案件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但是随着近年来婚姻纠纷案件的增多,现有立法越来越无法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新的立法规定亟需出台。因此《婚姻法解释(三)》在于2011年在万众期待中出台,对父母为子女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等问题作出了解释。其中第七条对父母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不动产所有权认定的规定引起社会巨大争议,因此笔者对该条规定进行简评。

二、《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的立法规定

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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