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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竞争法中两种限制竞争行为的区别与联系1

2016-05-14孙晨

商情 2016年9期
关键词:经营者主体消费者

【摘要】竞争法是一种为了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竞争关系,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法律规范,主要是通过条文规定来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做出明令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企业、政府部门进行处罚。竞争法在广泛意义上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仅包括出现在条例上的11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包括限制竞争行为,比如说具有经济优势力量的经营者滥用其经济优势力量限制他人的限购排挤行为,和政府及其所属的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所做出的对其他经营者限制竞争的行为。这两种行为在本质上都属于限制竞争行为,具有相同的主体形式和客体,会对社会主义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公平竞争产生恶劣影响,但他们具体表现出来的形式和所属的监察机关又存在着区别和差异。

【关键字】限购排挤行为,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区别和联系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于限购排挤行为和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都有确切的描述,对于这两种行为的危害也进行了相关描述:这两种行为都会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会阻碍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的发展,都是需要被约束和制止的。它们的主体都具有特殊性,所侵犯的客体也都是本应受到《竞争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市场竞争关系以及市场上的公平竞争秩序。但是,二者在主体的具体存在形式、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上又有着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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