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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检察对电子数据的审查探讨

2016-05-14金仙女

法制与社会 2016年9期
关键词:刑事诉讼

摘 要 信息时代背景下,刑事诉讼过程中越来越多的涉及到电子数据类型的证据,但是从当前刑事诉讼检察实践来看,刑事诉讼中检察对电子数据的审查工作目标不明确,电子数据的审查机制缺失,很容易在实际的刑事检察实务中出现问题。文章从这个角度入手,积极探究刑事诉讼中检察对电子数据的审查问题,首先总结和归纳了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检察实务中的应用现状,分析了当前电子数据应用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刑事检察机关应用电子数据的策略。

关键词 刑事诉讼 检察实务 电子数据审查

作者简介:金仙女,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288-02

当人们生活和工作越来越依靠信息技术的时候,一些涉及到新技术的矛盾纠纷刑事案件发生的概率也在不断提升,在遇到这种刑事诉讼案件的时候,检察实务工作者往往会对于电子数据进行审查,看看其是否能够纳入到实际的刑事诉讼证据体系中去。由此就带来了一个全新的问题:刑事诉讼中检察对电子数据的审查,如何从刑事诉讼的视角去审视电子数据的有效性。

一、 当前电子数据运用到刑事诉讼检察实务的现状

(一)电子数据运用领域集中,展现出多样性特点

从当前检察实务案件调查来看,电子数据的应用领域比较集中,其主要体现在:电子数据勘验环节,刑事案件的电子数据文证审查环节和电子数据检验鉴定环节。比如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电子证据检验实验室,以检察系统为平台开展检察工作,应对职务犯罪自侦案件。计算机犯罪以及涉网涉信案件,都展现出电子数据的价值:其一,记录犯罪的过程;其二,实现犯罪实施的证明;其三,打击犯罪嫌疑人拒供信心,疏通审讯工作。以台州市检察系统为例,在全市10个检察院都有电子数据应用方面的技术人员,他们都具备夯实的计算机专业知识,以技术协助的方式参与到案件办理中去,主要工作内容就是:自侦案件中电子数据提取的技术协助。电子数据的技术性证据审查则随着与电子数据相关的案件数量的增加,电子数据在刑事检察事务中的价值不断发挥出来,并且在此过程中展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二)电子数据程序要求提高,形成数据审查体系

电子数据运用到刑事诉讼检察过程中的经验在不断积累,电子数据程序的要求也朝着更高的方向发展和进步,由此使得数据审查朝着程序的方向转变。当前的电子数据勘察主要涉及到以下程序:委托受理环节,制定方案环节;勘验场所环节;勘验存储介质环节;勘验数据内容环节;制作勘验文书环节等内容,每个步骤都需要严格依照规范来操作。当前诉讼法和司法实践在对于电子数据进行审查的时候,主要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电子数据的合法性,电子数据的关联性等三个角度入手,在此基础上形成对应的电子数据审查体系,使用对应的数据检验鉴定技术,保证对应的电子数据可以为刑事诉讼的检察工作打下基础。

二、电子数据应用到刑事诉讼检察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一)电子数据的法律宣传不到位

电子数据的法律价值得以明确,法律意义也得到了明确,使得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检察实务中的效益可以充分发挥出来,这样会使得电子数据的权威受到不断增强。具体来讲,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电子数据的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并且渐渐形成完整的体系。这是因为我国增加法律制度建设探索时间虽然不是很久,但是对应的法律却在不断完善。电子数据的法律渊源也越发广泛:《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从浅层次到深层次的转变,为发挥电子数据法律效益奠定了夯实的基础,关于此方面的说明也变得越来越详细,文件也朝着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其二,在统领性法律不断完善的背景下,从法律的角度去定义了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检察实务中的作用。电子数据的概念越来越统一,电子证据和物证的概念也没有出现交错的情况,不完全列举的弊端也慢慢规避了,这些都为电子数据法律价值的发挥打开了局面。其三,检察机关关注对于电子数据审查的程序,并且积极在此方面设定标准,这些为实际的司法实践工作营造了良好的环境和氛围。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当前在此方面的法律宣传工作不到位,很多人对于电子数据的法律条款不是很清楚,导致在实际的案件审理中忽视或者没有使用电子数据。

(二)电子数据的协作效益难发挥

电子数据的审查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往往需要技术部门与办案部门之间同心协议,更加需要社会的大力支持,才能够保证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中效益的发挥。但是从当前来看,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检察审查过程中,并没有得到众多部门的关注,其在合作的时候也没有树立协作意识:其一,检察机关案件负责部门与技术部门之间的沟通工作不到位,在针对具体案件的时候,双方并没有对于案件情况进行共同分析,也没有在电子数据审查方面达成共识,势必难以保证实际电子数据审查工作的切实开展;其二,检察机关忽视了社会力量的融入,很多时候会在专业技术人员缺乏,技术资源不足,外界交流闭塞的背景下去开展,此时能够获取到的电子数据信息,其真实性难以验证,其全面性难以确保。归根究底来讲就是因为缺乏足够的社会支撑,高等院校,科学研究所,科技公司都没有融入到实际的电子数据审查过程中去,这会使得实际的审查工作效益大打折扣。

(三)电子数据审查合规意识淡薄

电子数据审查本来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律程序,其应该是严格依照对应的程序来操作的,合规意识自然是普遍存在的。但是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电子数据审查合规意识淡薄,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刑事诉讼中检察对电子数据的审查操作时,程序过于随意化,很多情况下都是能节省就节省,能不登记就不登记,由此提供的电子数据信息往往是不全面的,形式化的,难以发挥其应用价值的。其二,存在部分人员违反操作程序要求,擅自改变电子数据,删除电子数据,覆盖电子数据,从而使得原本的电子数据信息失真,从而给予实际的案件办理造成极大的影响。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可以归结为系统故障问题,人员素质问题,数据信息安全保护问题。

(四)电子数据审查环境存在问题

刑事诉讼中检察对于电子数据的审查工作,必须具备完善的电子数据审查环境,如果对应的电子数据审查环境不是很理想,就可能对于实际的电子数据审查工作质量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具体来讲,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电子数据应用环境不佳,很多人员对于电子数据的法律价值认识不清,参与工作的时候存在懈怠的情绪,这必然会对于电子数据的审查工作造成负面影响;其二,电子数据审查队伍不是很稳定,具备技术信息素养和刑事诉讼检察工作技能的人才极度缺乏,部分技术型人才流动率比较大,难以保证实际电子数据审查工作的有效开展;其三,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中检察实务过程中,存在很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在这些技术和规范不统一的背景下,必然会使得电子数据的利用环境不断恶化。

三、 刑事诉讼中检察对电子数据的审查策略

(一)从法律角度明确界定电子数据的价值

首先,强调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审查中的法律价值,将电子数据的概念进行法律诠释,不断促进电子数据相关法律条文的完善,使得其能够成为引导刑事诉讼检察实务的依据;其次,在当前诉讼法律的基础上,对于电子数据进行详细的规定,使得电子数据相关的法律认识能够达到统一的状态;接着,立足当前电子数据法律法规,对于电子数据审查工作的细则进行明确,实现对应程序的操作,从电子数据勘察,电子数据鉴定,电子数据审查等角度入手,使得规章制度切实的成为引导电子数据审查工作的标准。

(二)建立健全检察实务数据审查协作系统

针对于当前检察实务过程中,数据审查协作效益难以发挥的问题,应该采取对应措施予以调整和改善。对此,笔者主导从如下的角度入手:其一,建立完善的内部办案协作机制,明确技术部门和办案负责部门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从横向部门协作到纵向部门协作,都应该尽快找到彼此的位置,树立合作意识,保证在实际的案件处理过程中,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其二,实现与高校,研究单位和电子数据信息企业之间的合作,组建专门的辅助团队,制定明确的专家辅助制度,保证其在实际的检察实务中能够发挥自身的作用。

(三)实现刑事诉讼电子数据规范体系构建

其一,实现刑事诉讼电子数据全程监督体系的构建,从电子数据勘验,电子数据审查,电子数据鉴定三个方面入手,从事前准备,事中记录,事后整理等方面切入,保证整个电子数据的应用工作处于监督的环境下,这是保证电子数据利用行为朝着规范性发展的关键所在。其二,注重电子数据运用技术的提高,使用对应的软件和设备,使得此项工作能够朝着全程化的方向发展和进步。

(四)全力营造刑事诉讼电子数据审查环境

实现刑事诉讼电子数据审查环境的营造,可以从以下的角度入手:其一,强化教育和宣传,使得参与到电子数据工作的人员意识到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树立对应的责任意识,保证切实的依照规章制度去实现刑事诉讼电子数据的科学处理;其二,实现专业化高素质电子数据工作团队的营造,吸纳更多计算机人才,实现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其三,开展专业的刑事诉讼电子数据审查技术培训工作,保证能够引导电子数据工作人员自身素质的全面提升。

四、 结语

电子数据应用到刑事诉讼检察实务过程中去,虽然并不是没有规章制度,也不是没有经验教训,但是从其整体的效益发挥来看,还存在很多的缺陷和不足。我们应该树立客观的理念,正确看待当前电子数据应用存在的问题,从而采取对应措施予以改善和调整。

参考文献:

[1]秦小梅.电子数据研究.浙江大学.2012.

[2]刘潇一.论刑事诉讼电子证据.河南大学.2013.

[3]薛美娟.刑事电子证据问题研究.西南民族大学.2014.

[4]陈军.电子数据在检察实务中的应用研究.中央民族大学.2013.

[5]荆立朴.刑事诉讼电子证据若干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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