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言官监督与朝政兴衰
2016-05-14黄振萍
决策探索 2016年9期
关键词:考核
黄振萍
言官选任尤为严格
明太祖朱元璋痛恨官吏贪污腐败,建立了对官员进行监督的常制。洪武十三年(1380年),罢御史台,洪武十五年(1382年),置都察院,长官是左右都御史。都御史与六部长官均为正二品,明人称为“七卿”,都御史下分十三道设道监察御史。监察御史和六科给事中合称“科道官”,共一百六七十人,这些人通常被称为“言官”,专职弹劾百司。监察御史品秩不高,但代表皇帝,可以小制大、以内制外,尤其巡按御史,小事立断,大事奏裁,很有权威,成为肃清吏治的重要依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明朝没有宰相之制,都御史直接对皇帝负责,六部、地方政府和监察御史、给事中不相统属,从而避免了由于隶属关系而对言官产生行政干涉,保障了言官职能的有效发挥。
言官的职能主要是进行谏诤和封驳,纠举百官,肃清吏治。俗话说:“打铁还需自身硬”,要起到肃清吏治的作用,由谁来担任言官就是非常慎重的事情了。朱元璋要求由“贤良方正”之人来充任言官,内存忠厚之心,外振正直之气,政治上一定要忠君爱国。明成祖朱棣则进一步强调言官要“有学识、通达治”,器识远大,学问赅博,不仅如此,明代还要求言官有实际的仕途经历,不是仅凭借书本上的抽象理念来行事,而是能真正切入实务,不务空言。由于言官的道德劝谏职能,必然对言官任职资格提出专业技能之外的更多要求,首先是任职回避。其次对言官出身有资格限制。明代规定,不能选用胥吏出身者为言官,如果曾犯“奸贪罪名”,也就失去了获选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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