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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之间抵触标准研究

2016-05-14胡建淼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6年9期
关键词:上位法立法法效力

胡建淼

法与法之间的“抵触”是法律冲突的一种表现。然而,法律规范之间的抵触标准至今还未有定论。

我国有关法律规范的“抵触”规定,大量出现在宪法和宪法性法律中。但是,法律文本的考察并未最终解决法律规范之间“抵触”的认定标准问题。为寻找“抵触”标准,司法界在行使审判权过程中率先作出了努力。《立法法》将纵向法律冲突称作“抵触”,把横向法律冲突称作“不一致”,难道纵向法规之间就不会发生“不一致”,横向法规之间就不会发生“抵触”?但如果承认“抵触”就是严重的“不一致”,那么《立法法》的“抵触”立论又会倾刻倒塌。这一矛盾一直困扰着我们。

就“抵触”与“不一致”的关系而言,专家学者和现行制度反映了六种观点模式,包括“纵横说”、“包含说”、“等同说”、“程度说”、“质量说”与“效力说”。这其中,应当以“纵横说”为前提,这符合《立法法》确立的标准体系,也符合我们的习惯。“法律冲突”应当基于广义使用,是指法与法之间的矛盾和差异,应当包括一切法与法之间不协调的现象。应重新解读《立法法》的基点,对“抵触”与“不一致”涵义理解上进行“修正”。结合“纵横说”、“效力说”和“程度说”,将“不一致”作广义解释,同时把“抵触”与“无效”挂勾。抵触是纵向法规之间的不一致,并且是导致无效的不一致。

因此,所谓法与法之间的“抵触”,系指上位法与下位法针对同一事项作出规定,下位法与上位法的规定内容不一致,即下位法的规定违背了上位法的原則和条文。下位法与上位法的抵触,首先表现为原则抵触与规则抵触,规则抵触又可分为异类抵触与同类抵触,另外还需从法律关系层面来探讨法律抵触的有关情形。

(摘自《中国法学》,2016年第3期,第5-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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