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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族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现状及对策

2016-05-14阿茹罕

学理论·下 2016年9期
关键词:法律保护蒙古族

阿茹罕

摘 要:蒙古族是一个既神秘古老又才华横溢的民族,在世界历史上曾产生过巨大影响,也留下了许多的文化遗迹。保护这些蒙古族的物质文化遗产,对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文化大区的建设,对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保障,对我国多元文化的发展和促进,都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本文拟对内蒙古地区现存的蒙古族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进行梳理分析,找出其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立法建议,旨在更好地保护和传承蒙古族的物质文化遗产。

关键词:蒙古族;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6)09-0130-02

物质文化遗产,是传统划分的“有形文化遗产”和“无形文化遗产”中的有形文化遗产,即现在经常提到的“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前者。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规定,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历史文物、历史建筑、人类文化遗址。有学者给物质文化遗产下的定义是: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1]。

本文的物质文化遗产界定依据公约给出的概念,包括文物、建筑群、文化遗址。所谓文物,是指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具有突出价值的建筑物、碑刻、雕塑、书法与绘画、书籍,以及具有考古性质成分的铭文、洞窟及联合体;历史建筑,指在建筑样式、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普遍价值的单立的建筑物或连接的建筑物群体;人类文化遗址,指历史上人类留下的具有较高价值的工程,或人与自然联合而成的工程以及考古等区域。

一、内蒙古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

保护文化遗产就是传承本民族优秀的文化,是连接本民族情感的纽带,凝聚本民族的认同感和向心力,进而也是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的前提。内蒙古的物质文化遗产中蕴含了蒙古民族特有的精神财富,体现了蒙古民族的想象力和创造力,是蒙古族人民智慧的结晶,也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

物质文化遗产是祖先留给后人的宝贵财富,是不可再生的珍稀文化资源。但近些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现代化进程的飞速发展,全国各地包括内蒙古在内的环境、生态都产生了巨大变化,这些都威胁到了人类文化遗产,使其生存环境堪忧。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人人牟利,各地大肆修建新工程使得许多历史文化名城、古遗址、古建筑遭到破坏。而收藏市场的持续火热升温又使古墓葬被盗,盗窃、走私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未能完全得到有效控制。由于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也使得许多重要文化遗产消失或濒临消亡。以上种种状况如不采取卓有成效的措施加以遏制,则我们的子孙后代再也无法亲身感受体验先人的勤劳与智慧,只能在历史书中寻找文化的遗迹。

本文主要针对内蒙古地区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不可移动文物、古籍以及历史文化名城的保存现状做相关介绍。

(一)不可移动文物

据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自治区普查办公布的自治区内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共计21 099处,其中古遗址15 240处,古墓葬3 160处,古建筑452处,石窟寺及石刻472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1 759处,其他16处。这当中著名的元上都遗址已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辽上京、居延等遗址在国内外也有着较高的知名度,这些文物古迹构成了内蒙古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截止2012年底,全区共有8个盟市、73个旗县完成了三普工作报告,共有10个盟市、81个旗县公布了不可移动文物名录。据统计,全区共公布盟市、旗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661处。

(二)古籍

勤劳勇敢智慧的蒙古族人民在近千年的历史进程中留下了极为宝贵的古籍遗产。通过这些古籍我们可以了解历史上蒙古族的科学文化发展水平,以及蒙古族对中华民族大融合和社会文明进步所做出的贡献。

内蒙古自治区的古籍收藏最集中的地区是首府呼和浩特市,以内蒙古自治区图书馆为例,内蒙古自治区图书馆馆藏蒙文古籍共2 100种,其中经卷600多种、线装书1 400多种、档案100多种。蒙古文古籍的内容可分为政治、法律、哲学、军事、宗教、教育、经济、医学、天文学、伦理学、文学艺术、历史地理、语言文字、科学技术和综合性图书等,这些蒙古文古籍体现了蒙古文字的演变过程,是当代了解古代蒙古族的重要史料。另外,内蒙古自治区图书馆馆藏汉文古籍20余万册,丛书2万多种。其中最为珍贵的古籍是《绥远通志稿》,这是内蒙古地区唯一的一部地方志,仅有一本,为海内外孤本,是内蒙古图书馆所有馆藏文献中价值最高的一本古籍。

(三)历史文化名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历史文化名城是指“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文化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国务院分别于1982年、1986年和1994年先后公布了三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共计99座;此后,2001年增补2座,2004年、2005年各增补1座,2007年增补7座,2009年增补1座,2010年增补1座,2011年增补6座,2012年增补2座,2013年增补3座,全国目前共计123座历史文化名城。内蒙古自治区首府呼和浩特市在第二批成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内蒙古自治区于1994年颁布了《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2006 年颁布了《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将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了法律保护的范畴。

二、内蒙古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出台了地方性法规,但内蒙古在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上仍存在一定的问题。

第一,内蒙古对于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规缺乏一定的严密性,某些概念、术语的界定不明确,表述不够清晰,一些条例、方案中的条文、条款规定过于抽象,不够具体,缺乏灵活性和可操作性。法律上规定的模糊就会使得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判定一些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缺乏相应的依据,而界限不清无疑会给保护工作增加难度。

第二,由于我国一直以来立法思路的惯性是重实体、轻程序,重管理、轻保护,重义务、轻权利,关于蒙古族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法规亦不例外,纵观这两项最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无一不侧重于管理、规范、限制、义务和处罚内容的设定,而忽视促进发展、保障、权利、服务、监督、落实等内容。诚然,蒙古族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立法上确实需要对各个领域进行规制和管理,但在强化这二者的同时,必须注重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发扬和传承。

第三,物质文化遗产部门的保护力量相对较弱。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涉及文物考古、古籍修护、遗址勘察等多方面,专业性较强,对相关人员的技术专业要求较高。但目前该机构工作人员只有自治区级层面具备较强的专业功底,而下面盟市、旗县级从事该行业的人员多数是中途调入,专业知识相对而言比较薄弱,缺乏从事考古、古籍修护、文物修补的专业人员,这些都制约了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

第四,各级财政对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经费投入不足。不可否认的是,内蒙古自治区各级财政对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经费投入呈逐年递增趋势,但面对众多需要保护的文化遗产,这些经费还是显得捉襟见肘。而由于缺乏必要的经费来维护,使得部分文物遗址损坏严重,令人担忧。例如位于阿拉善盟额济纳旗达来呼布镇东南25公里处的黑城遗址,这些年由于周边地区环境气候恶劣,沙化严重,流沙渐渐从东、西、北三面侵蚀黑城,导致黑城许多遗址已埋于流沙之下。随着每年来黑城参观的游客越来越多,人为地也损坏了部分遗址。再有,被列为自治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阿拉善盟阿右旗曼德拉山岩画,由于没能及时看管保护,已经造成许多岩画被人砸碎并偷运出去,而这些损失都是无法弥补的。

此外,很多人对物质文化遗产价值认识不足,缺乏保护意识。他们认为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文化部门的事情,与自身没多大关系。政府过于强调经济建设,轻视甚至忽略保护物质文化遗产,结果造成遗产损坏无法挽救。如我区首府呼和浩特市是一座拥有400多年历史的文化名城,但其很多具有民族特色的古街道、古建筑却在城市改造中被拆,古城风貌没有保存多少,不能不说是一大无法弥补的遗憾。

三、内蒙古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对策

笔者认为,针对蒙古族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一)对蒙古族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完善

内蒙古应完善适合本地区具体情况,适合蒙古族民族特点的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在条例中,首先对物质文化遗产概念进行清晰界定,可参照国内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将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其次,条例中不能只以管理、规范、限制、义务为主,还应体现发展、促进、保障、权利和服务等方面。应加入司法救济的方式等内容,确定违法行为,提出行之有效的法律惩戒手段,对违法行为加大惩处力度,使犯罪分子的犯罪成本提高,起到警示作用,同时制定自治区范围内统一的司法标准,以法律方式明确促进物质文化遗产存续与发展行为的奖励机制,做到奖罚分明。最后,指定有关部门强化对内蒙古地区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监督,当涉及基本建设项目中有文物、遗址的考古发掘时,要充分考虑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统一管理,确定审批和监督责任,一旦出现问题严格问责。

(二)落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行政措施

要求政府部门首先做到依法行政,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把保护工作纳入地方发展规划中。政府部门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前,应首先征求遗产保护部门的意见,尽力保护幸存的为数不多的古迹、遗址。如果有基本建设项目触及文化遗产保护,也必须在项目批准前征求文化部门的意见,在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定文物不会遭到破坏后方可开工建设。即使已经开始建设后,施工部门也应当主动联系物质文化遗产部门,时刻通报工程情况,以便文化保护部门及时在施工区开展文物考查、发掘、抢救工作,这样事前、事中措施的采取可使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更有效的保护。

(三)依法加强对内蒙古地区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划分工作,加强对文物流通市场的清理整顿

应进行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研究,及时登记、归类、建档,在此基础上分别制定物质遗产保护计划,随后落实实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明确保护责任主体,建立追责机制。同时文化部门对文物市场进行调控、监督、管理,严格把控文物流通市场准入条件。

(四)加大对文化遗产保护的资金投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每个人的保护意识

遗产保护,立法先行。内蒙古已经在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范化有效化的道路上迈出了一步,我们理应走得更远。

参考文献:

[1]孙显元.“物质文化”概念辨析[J].人文杂志,2006(3).

[2]郝建平.内蒙古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刍议[J].文化彩虹,2010(5).

[3]宋伟宏.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旅游利用的良性互动发展[J].博物馆研究,2006(3).

[4]陈峰云,范玉仙,朱文晶,李长安.世界文化遗产旅游开发与保护研究——以平遥古城为例[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7(1).

[5]周武忠.文化遗产保护和旅游发展共赢——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发展国际研讨会综述[J].艺术百家,2006(7).

[6]安群.国际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比较分析[J].辽宁信息职业技术教育,2006(2).

[7]喻学才.当前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八大难题[J].旅游学刊,2005(5).

[8]林芳芳.中国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法律保护的缺陷及对策[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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